【著作權】補習班廣告文宣的著作權法爭議

  電子商務時代,廣告內容遭同業「致敬」是常見的事情,也衍生許多著作權法的爭議,例如許多網路賣家直接取用別人的商品圖片,就曾遭最高法院認定有罪,那如果是廣告的文字部分,與同業的相似,是否也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呢?智慧財產法院最近的判決是認為「不一定」。

【著作權】補習班廣告文宣的著作權法爭議 2
照片來源:Israel Torres/pexels

  近日有某補習班主張自己招生廣告文宣,遭他人剽竊,有近似的廣告內容,侵害了他對招生廣告文宣的著作權,觀諸判決,廣告內容如下:「……如『升美術研究所班』、『北藝大獨招專班』、『台藝大獨招專班』、『實踐服計保證班』、『牙醫術科保證書』、『輔大應美獨招班』、『各類轉學考專班』,以及上課或考試科目,如『創意表現』、『立體造型』、『半立體設計』、『設計素描』、『立體雕刻』、『設計創基』、『電腦排版』、『面試』、『第二階段術科考試』、『作品集製作』等用語,並刊登其諮詢專線電話,提供免費試畫,名額有限等文字…….」(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院11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法院認為這屬於常用詞語,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3款:「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否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雖然補習班業者主張自己有就這些詞語排列整合,似要主張投入精神創意在內,仍遭法院否認,法院指出:「……上訴人所指系爭文宣使用之文字排列順序,即先排列『美術、設計暑期班』,再至『升大學之國內外美術,設計相關科系專班』,最後陳列『國內外美術,設計相關~作品集衝刺專班』,並依照志願順序排列目標學校,均屬一般補習班常有之美術、設計專班或眾所周知之國內大學,其以上下條列式排序方式為之,亦未見具有表達上之巧思或特殊性,並無原創性;至其中之志願學校或補習班別簡稱,或『熱列招生中』、『招生中』、『免費試畫,名額有限』等標語,或刻意標註之電話簡圖、按讚圖、畫板圖等符號,則均屬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常用標語及通用之符號或名詞,亦無原創性……」,仍認為只是常用標語、通用符號或名詞,就算有所排列,也沒有達到原創性的創作門檻,沒有巧思或特殊性。

  既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後續如何遭他人利用,利用者也不會因此違反著作權法,所以最終仍駁回了補習班業者的上訴,維持第一審免賠的判決,然本件比較特殊之處在於,就刑事部分,被告在地方法院是被判決有罪的,只是原告似乎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到智慧財產法院另外起訴民事損害賠償。結果就發生刑事判決有罪,肯認告訴人也就是本案原告的著作權,但民事在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卻都判決不用賠償,甚至否認標的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決歧異,此種狀況在之前蘇打綠案也發生過,後來地方法院刑事庭遵照智慧財產法院之民事庭的見解,判決無罪,或許未來可以作為類似案件訴訟攻防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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