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小心讓患有罕見疾病的人受傷要賠償嗎?

  台南一所小學發生校園意外,一名患有罕見疾病「纖維性骨失養症」的二年級女童,被同班洪姓男童跳躍撞擊後,導致左股骨幹骨折。法院判決洪童及其父母需賠償約53萬元,仍可上訴。

【民事】不小心讓患有罕見疾病的人受傷要賠償嗎? 2
照片來源:Dee Dave/pexels

  上述這種「被害人因特殊體質導致受傷」的情形,在刑法學理上有專業的名詞,叫做「蛋殼頭蓋骨理論(Eggshell Skull)」,這個理論最早是來自於英美法體系,該理論的內涵為:如果被害人的特殊體質,導致其特別容易受到傷害,行為人是否還需要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例如小明因為生氣用手敲了小美的頭一下,沒想到小美的頭蓋骨天生比常人脆弱,被小明拍了之後就破裂,這樣小明是否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外國法院判決大多認為,類似這種被害人特殊體質所造成之損害,加害人仍然應該負責。而在我國法院判決實務中,也通常認為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加害人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即使無法預期,加害人仍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就算是被害人本身患有特殊體質或疾病,但仍然是因為加害人的外力介入,才導致被害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所以不應該因為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或舊疾影響因果關係的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對於此種特殊體質或舊疾的危險,沒有為必要防範時,法院有時可能會認為此時有與有過失的適用,使被害人自己也必須承擔部分的損害。

  回歸本件判決,法院雖然是從「骨折處的骨頭已明顯分離且呈現大角度變形,因此判定系爭傷害為外力所致,非疾病本身所導致」的角度,去判定被告必須賠償原告,並無正面論述「蛋殼頭蓋骨理論」,但是判決中的文字:「被告乙理應知悉教室內不可奔跑、跳躍,亦能識別若奔跑、跳躍可能致他人受傷乙節,卻明知原告站(趴)在走道中間,仍以跳躍方式通過教室走道致撞傷原告,主觀上自有過失,不因被告乙主觀上是否知悉原告為罕病兒童或左大腿有舊傷情況有別,況系爭傷害與原告為罕病兒童或左大腿有舊傷亦無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參照。),其實也隱含了「蛋殼頭蓋骨理論」的內涵,也就是無論被害人是否有特殊體質或疾病,加害人仍應負責的概念。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