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機關上下隸屬或職權委任之政府採購依據
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時,有時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公務機關間,如果僅是辦理「財物」或「勞務」的取得,可以經過雙方直屬上級機關直接核准,而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條還有其他的限制,依據行政院89年工程企字第88022897號函,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辦理採購時,應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之1條:「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二、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三、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四、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規定。
以本條辦理採購的案例,例如中科院承接國軍各單位財物或勞務採購,中科院依本款規定辦理採購時,視為公務機關,國防部視為其上級機關,而只要國防部核准,中科院即可依本條規定和國軍辦理採購。
另一種機關間不適用政府採購的情形,則是機關間的「職權委任」,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舉例而言:臺鐵局為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之主辦機關,依交通部104年6月15日交路字第1045007819號函、104年6月22日交路字第1045007877號書函辦理,洽由鐵道局代辦部分工程及技術服務工作;勞動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委任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辦理「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所定提升勞工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相關業務。
以上介紹的兩種情形,雖然都涉及同一公法人內部行政機關的互動,但二者在適用上以及效果均有別,簡單來說,「上下隸屬」是指兩公務機關得到直屬上級核准,辦理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規定;「職權委任」則是指上級機關將其權限內事項委任予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執行,與「上下隸屬」不同的是,完全不會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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