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同一訴訟內,不相關之兩訴訟標的可否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依本條規定,既使一方當事人逾越上訴期間、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過,只要符合法條規定,就可以在第二審提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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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KATRIN  BOLOVTSOVA/pexels

  附帶上訴通常是針對同一或相關聯的訴訟標的,但有時,在同一訴訟內,也會出現當事人主張不相關的兩訴訟標的,例如,A在同一訴訟內起訴請求B返還C屋子,以及返還一筆借款,如果一審法院判決房子是A的,但借款方面則駁回,這時,如果A僅就借款部分提起上訴,那麼在上訴期間過後,B還能對C房子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嗎?

  針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按當事人一方就其受第一審敗訴判決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者,未上訴部分仍生移審效,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上訴聲明不服範圍,而未提起上訴之他方當事人,亦得就其受敗訴部分為附帶上訴,因此得以阻斷全部判決之確定,僅第二審之審判範圍應受聲明拘束原則之限制。又得提起附帶上訴者,不以同一訴訟標的,經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為限,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經第一審法院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而當事人僅就其中某項訴訟標的提起上訴,他造當事人非不得就他項訴訟標的自己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此於本訴及反訴合併判決時,亦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57號民事裁定參照。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附帶上訴不以同一訴訟標的為限,即使在同一訴訟案號內不相關的訴訟標的,也可以提起附帶上訴,在前面的例子中,B仍然能對C房子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在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的案件類型中,雙方當事人也是可以提起附帶上訴的,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是附帶上訴與上訴係針對同一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第一審就本訴與反訴合併判決,一造對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反訴部分與之不無牽涉,他造得就反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反之,亦然,方能符合附帶上訴衡平兩造利益之立法意旨,及兼收抑制不必要上訴之效,並使上訴審能對原判決進行全面審查,作成較符合實體法律狀態之判決。」。

  從理論角度而言,在雙方當事人針對同一訴訟標的都沒有爭執的情況下,讓該訴訟標的先行確定,不允許繼續提起附帶上訴,或許是比較正確的邏輯,而實務的做法或許也包含了訴訟經濟的考量,無論如何,結論上,如果當事人逾越了上訴期間仍想上訴,千萬不要忘了還有附帶上訴的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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