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派遣公司在機關派駐人員的停權問題

  政府採購可分為工程、財物、勞務三種,其中就勞務部分,目前不少機關會將人力需求部分或全部外包處理,也就是採取勞動派遣的方式補充機關人力,然由於勞動派遣目前在勞基法以專章、特規處理,過往就有行政院高層異想天開,規定勞務採購的勞動派遣要全數改成「勞務承攬」,規避「勞動派遣」的用語,然被下級機關也就是主管勞基法的勞動部提出不同意見,認為名稱不重要,只要實際上是勞動派遣。然而很多時候,得標的派遣公司履約過程中,派到招標機關的派駐人員也就是派遣勞工發生違法情事時,招標機關會認為派遣公司仍應該負雇主的監督管理責任,以採購法來說,最近就有一則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可以參考。

【採購】派遣公司在機關派駐人員的停權問題 2
照片來源:RPA studio/pexels

  該判決是之前很有名的台文館著作權侵權案,當時新聞報導招標機關國立台灣文學館有個「112年展覽數位內容建置」的標案,得標廠商是「蹦世界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標案內容有一項是要建置文學館內的遊戲式導覽,白話來說就是吉祥物,之前新聞報導稱之為「台灣阿龍」,該標案履約期限是2023年12月20日,並經機關驗收完畢;豈料在隔年遭中國大陸插畫家發現該吉祥物涉嫌抄襲他的作品「嗷呜龙宝」,因此跨海提告刑事侵害著作權。台文館在啟動行政調查後,負責製作「台灣阿龍」的駐點員工第一時間提資料主張絕無抄襲,然在告訴人舉證創作歷程後,發現駐點員工提出的資料是偽造的,以至於台文館被迫公開道歉,甚至台文館主張自己館長和副館長還因此被調職、面臨刑事調查,後續還要面臨原作者的求償,因此,台文館憤而將廠商以違反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偷工減料情節重大、第4款不實文件履約情節重大、第8款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為由,要將蹦世界公司刊登採購公報停權。

  蹦世界公司的刑事部分遭地檢署起訴侵害著作權,然採購法之部分則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審議,工程會雖然撤銷第8款之部分,卻保留第3、4款,蹦世界不服氣,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台文館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認為該案確實存在有抄襲的情形,既然是抄襲,就算偷工減料,而在行政調查中甚至還提出不實證據,主張自己創作的,就算不實文件履約:「被告113年5月8日詢問原告員工李○○有無抄襲之事,李○○提出偽造之IG圖片證明為原告自行創作,基於原告為李○○之管理者,李○○之違失及提供偽造IG圖片均屬原告履約事項,具有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事由;又被告因上開抄襲事件,蒙受諸多損害,包含信譽(公信力)損害、興論責難、立院質詢及預算管制、行政究責(正副首長調離現職、相關人員懲處)、面對原創者損害賠償等項,被告所受損害非輕,且可歸責於原告,現階段原告並無與原創者達成和解,難謂有足夠補救或賠償措施,可謂情節重大等情,此有系爭採購案修正結案報告書(本院卷第205至210頁)、偽造IG圖片(本院卷第295至300頁)、原告與李○○對話訊息(訴願卷第30頁)、原告道歉聲明(本院卷第211至213頁)、原告陳述意見及補充陳述意見(本院卷第217至224頁)、審查小組第1次、第2次會議紀錄(本院卷第227至229、235至238頁)在卷可稽,上開審查小組認定原告違約之理由具體明確,基礎事實並無錯誤,復無與本案無關事項之考量,堪認其所為決議結果,並無恣意或判斷濫用、逾越。是以,被告以原處分通知原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定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3年,於法並無違誤。」。

  蹦世界雖然主張該員工是「駐點員工」,也就是派遣人力,是由招標機關台文館負責指揮監督,該公司怎麼會有監督過失?然遭法院認為蹦世界在契約上就是雇主、就有指揮監督管理員工的權利,員工違法,雇主就有推定過失,所以台文館刊登採購公報的處分並無違誤,甚至履約本就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之責任,言而總之,員工的錯就是蹦世界的錯。至於補償措施的部分,法院認為既然還沒達成和解,那就還算是情節重大。最後維持了台文館刊登蹦世界三年採購公報的行政處分。

  本件判決雖如此,然蹦世界所言並非沒有道理,現在越來越多人力派遣公司承攬機關標案,只有掛靠勞健保,進用人力、指揮監督都是機關在做,出事卻要廠商負行政罰,是否合理,值得深究。即使在勞基法不願意處理,採購法能否有廠商舉證免責的可能,或許未來應修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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