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察署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後就完全沒機會嗎?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出告訴」,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因此,犯罪被害人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可是,不是每個案件的刑事告訴檢察官都會起訴,假若有的情況下,因為證據問題或法律見解等因素,檢察官對於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還是有救濟的權利,可以向上級檢察署提出「再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前段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假若再議有理由,上級檢察署會發回原地檢署重新再偵查,但是若認為再議無理由就會駁回再議聲請。
然而,有的當事人以為再議駁回後,就無法再對加害人追究刑事責任。其實,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當提出告訴,地檢署無法處理時,還是可以有一種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權利可以救濟。也就是說,不服上級檢察署駁回再議,得在十日內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由法院作最後的確認是否要進入審理程序。參考法條如下,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所以說,當再議被駁回時,告訴人或被害人還是可以請教律師,看是否可依證據或法律觀點說服法院准許自訴方式,判決被告有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