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作家投稿後的手稿所有權與著作權議題

  近日知名作家楊牧的遺孀透過媒體指控,有拍賣網站違法販售楊牧生前的手稿,該手稿僅為楊牧生前投稿到報社之用,所有權並未移轉給報社,主張楊牧的繼承人仍為手稿的所有權人,且網站販售手稿時,將楊牧的著作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也涉嫌侵害她身為繼承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網路上對此有正反兩派不同意見,有認同楊太太所言,當初作家給手稿的意思不等於將手稿的所有權讓與給報社,所以報社之後當然無權讓與給他人,也有認為所有權已經合法移轉。其實,這些爭議其實和許多大畫家的畫作著作權與物權間的衝突相同。

【著作權】作家投稿後的手稿所有權與著作權議題 2
照片來源:Suzy Hazelwood/pexels

  許多歐洲大畫家的畫作是隨著時間經過,價值越來越高,許多知名作品在每次拍賣的時候,都可能賣到上千萬歐元、甚至上億歐元,然這些利益都是歸屬於畫作的物權所有人,而非畫家本身或是他的繼承人。或許,有些人會覺得很不公平,然因為著作權法有所謂的耗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物在移轉所有權後,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之所有人主張權利時要稍微讓步,特別是物之所有人要處分、移轉、出租的時候,不受著作權之限制,因為那是物權的範圍,現行著作權法第57條、60條第1項前段就是在講這個事情,這就讓著作權人或繼承人無法繼承每次拍賣所取得的高額價金。因此,歐洲的法律上進而衍生出一種概念叫做「追及權」,也就是讓著作權人或繼承人可以去「分紅」,這一點在伯恩公約中有規定,然必須要會員國同意才會納入內國法,支持和提倡這個概念的主要是歐洲國家,因為在他們主導的西方文明敘事史中,著作人或繼承人通常都是歐洲人;然金融交易資本的重鎮往往從歐洲轉移到其他地方,例如美國或是中東、甚或是中國大陸,像是美國就不接受此種追及權的概念,認為著作權人把著作物賣了換錢還要主張權利,根本毫無道理,其鄙視此概念的程度就和很多著作權法學者認為程式語言沒有詩詞的美感,為何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鄙夷態度一樣!臺灣由於和許多新興法體系一樣,近三十年來著作權修法深受世界第一霸主美國的影響,基本上也不接受此概念。

  回到楊牧手稿案來說,首先要處理的是手稿到底有無移轉給報社,此部分不能只看利害關係人的一面之詞,要看當時的出版界慣例而論,如果慣例上作家在當時,都不會跟報社主張手稿的權利,或可認為慣例是會移轉所有權,至於手稿之後拍出高價,利潤應該屬於物之所有權人所有,而非著作權人,在無追及權規定的情形下,著作權人不能一邊享有無體的著作權,一邊又對著作物要主張權利。否則對於文物典藏單位相當不利,舉例來說,台北故宮目前典藏許多文物,著作人或家屬往往不在台灣,如果他們都來主張權利,故宮能夠剩下多少館藏?

  至於第二個爭點,拍賣網站在網路上展示手稿有無侵害著作權?因為前述的著作權法第57條僅限於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沒有及於語文著作,此部分建議參照外國立法例或是修法處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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