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軟體上的親密對話:身心障礙者性自主權的認定爭議

交友軟體上的親密對話:身心障礙者性自主權的認定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8號(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

交友軟體上的親密對話:身心障礙者性自主權的認定爭議 2
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案情摘要

  被告與告訴人甲女結識於交友軟體。告訴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告訴人指控,被告明知其因心智缺陷,對於性行為之理解能力明顯較一般人不足而不知抗拒,竟利用此一狀態,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與其發生性行為數次,並導致告訴人懷孕。

  本案第一審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8號,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審理。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判決無罪。

無罪理由

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二:

一、告訴人雖有輕度智能障礙,仍具備性自主意識及判斷能力

  法院審酌後認為,告訴人雖領有輕度智能障礙之證明,然並非全然無從感知、理解他人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意涵,仍具備一定程度之性自主意識及判斷能力。

二、精神科醫師鑑定顯示告訴人應能理解性行為之涵義

  案內經醫院精神科醫師就告訴人與被告間之對話內容進行鑑定分析後認為,雙方對話內容親暱、互動熱絡,其中並有多則涉及性行為之對話,堪認告訴人應非全然無從理解性行為之意義。

無罪特徵:交往期間之性行為非因心理障礙而生

  本案之特徵在於,告訴人與被告於交往期間所發生之性行為,並非因告訴人上開心智缺陷,導致其對外界事物喪失思辨與判斷能力,而無從形成並決定其性自主意思;換言之,法院認為告訴人於本案性行為中,仍保有相當程度之自主決定能力。

小結   本案觸及身心障礙者性自主權認定之核心難題:智能或心智上之限制,並不當然等同於完全喪失性自主意識與判斷能力。法院須審酌個案中障礙之程度、當事人實際之理解與表達能力,方能判斷是否符合乘機性交罪「不知抗拒」之構成要件。本案因有客觀之精神鑑定及對話紀錄佐證告訴人具備相當理解能力,法院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故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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