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凱米颱風過境讓愛車泡水,保全公司有無賠償責任?
凱米颱風過境台灣讓全台各地都有不小的災害,而高雄市更是受到重創,市區多處都有發生淹水的災情,即有新聞報導在高雄市三民區有發生住宅大樓的地下一樓到三樓都被水淹沒,800輛汽機車慘變泡水車,當中更不乏有名貴車輛都慘遭滅頂,如今社區在國軍協助下終於讓愛車重新出土。社區居民指控保全公司沒有通知移車且防水閘門未關上,已經和社區的保全公司在淹水責任歸屬上出現爭執,管委會更大動作先進一步將監視器封箱並捆上鐵鍊保全證據。那麼在颱風過境下讓愛車泡水,社區的保全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成立條件,是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先例參照)。而責任原因的發生,主要可略分為「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兩大類別;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則是以「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的條件關係後,再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才認定相當性。所以在前揭的時事新聞上,必須先討論保全公司是否有構成侵權行為或有履行契約上的過失而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原因事實,再就該責任原因事實與損害的結果檢討有無因果關係。
而此種「淹水導致愛車泡水」而一狀把保全公司告上法院的案件,即有兩件結果截然不同的判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年度消字第5號判決:
本件的原因事實為「保全公司人員接獲通報後已先成功將防水閘門安裝完成,但防水閘門後來因車輛從車道前方經過揚起水浪將閘門撞開,此後保全公司人員雖多次嘗試關閉系爭閘門,但因流入系爭停車場之水流湍急、水壓過大,而無法關閉」,法院判決理由即謂:「系爭防水閘門必須要在尚未淹水之狀況下操作關閉,才可完全發生防水作用,如果已經淹水而有水流通過之情形下,即使是水量小,亦需在防水閘門溝槽沒有雜物下,才能不受影響;如果有樹枝、垃圾或砂石卡住,就算閘門關上,卡榫沒有卡緊,水還是會流進。則以當日雨量之大且急,且系爭車道入口馬路邊已出現積水,大量泥水流入系爭停車場,系爭建物地下1樓地面出現泥水蔓延情形下,顯然有砂石等物會隨泥水而下…客觀上亦已難將系爭防水閘門完全關閉,且渠等(即保全公司人員)主觀上亦難以判斷該防水閘門關閉後能水流對防水閘門或是防水閘門卡榫之影響…既使淹水高度未達該防水閘門高度,在當日公車、消防車二度從系爭車道前方馬路行使通過之際,難以排除係因該等車輛行經所產生力量而造成閘門卡榫脫落打開下,亦難認定原告主張系爭停車場發生淹水,係因何○○等3人未及時關閉系爭閘門之處置,系爭二車受損與系爭閘門未及時關閉有相當因果關係為真實。」;而有關原告主張保全公司人員未通知移車部分,法院則認為:「被告何○○等3人未通知原告緊急撤離停放在地下停車場之車輛,該當不作為之侵權行為…如可評價為『不法行為』,須以其等具有作為義務為前提,亦即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使其等負有『通知原告緊急撤離系爭二車』之義務卻怠於作為…然原告並未具體說明依何法律規定或系爭二契約何約定…且系爭停車場自發生泥水淹入至何○○開始關閉系爭閘門時止,僅有短短3分鐘,…顯難期待何○○等3人於如此短時間內能及時通報原告撤離系爭二車。」並認定該淹水應屬不可抗力之天災突發事件,而不認為保全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易字第1274號判決:
本案之原因事實為「淹水當天係因保全公司人員在架設防水閘門中間柱時有先將車道鐵捲門放下,但鐵捲門遭水沖損,導致無法即時取得防水板加以安裝。而在防水閘門安裝完成後可有效阻擋大部分之水流淹入停車場。」法院判決理由即謂:「依前引系爭契約(即社區管委會與保全公司之管理維護契約)第2條之約定,仲○公司負有○○大樓及周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之義務,系爭契約附件即仲晟公司應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亦包含消防救災處理、執行○○大樓之停車場等處安全防災措施;足見仲○公司應提供○○社區安全、防災之維護服務,設法阻止災害發生或避免災害擴大…仲○公司雖抗辯系爭事故係因豪雨導致水淹入○○大樓地下停車場,係屬天災,不可歸責於伊;惟依前揭說明,應由仲晟公司就本件損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伊負舉證責任…當天係因陳○○等人在架設防水閘門中間柱時先將車道鐵捲門放下遭水沖損,導致無法即時取得防水板加以安裝,而陳○○等人既知悉颱風或豪雨來襲時應將防水板搬運至靠近車道出口處以利安裝,當日發現有架設防水閘門之必要時,卻未先行將防水板搬運至車道外,以加速防水閘門之安裝,即難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可歸責。是仲○公司抗辯系爭事故係因天災所致,其不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難以採信。」並認定保全公司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應負契約責任賠償。
從以上兩個案例觀察法院判決理由的論述過程可知,此類淹水事故的求償首先應討論的就是保全公司有無「依法、依契約而有應作為,但未有作為的故意、過失」而有侵權行為責任或契約責任,以作為損害賠償的「責任原因事實」;並再就淹水事故發生原因檢討「防水設備的架設客觀上可能性及防水效果」,以作為損害賠償的「因果關係」,而在本件新聞案例中,因社區管委會已經將證據封箱,只能等到相關證據開示後始能得知保全公司應否賠償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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