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夫妻可以協議先生未和小三分手應負賠償責任嗎?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大略是已經婚姻亮紅燈的夫妻,因丈夫疑似舊情難斷,違反雙方不得和小三聯繫之協議,妻子乃向法院提出賠償訴訟,請問夫妻婚姻期間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家事】夫妻可以協議先生未和小三分手應負賠償責任嗎? 2
照片來源:Marta Nogueira/pexels

  在這個案例,太太主張因為知悉先生有和小三同宿同遊之外遇情形,雙方發生爭執,夫妻雖並未離婚,但在婚姻期間簽立協議,其中一點大略是先生與小三不得聯繫、不外宿,若違反願付200萬元以示賠償太太精神損失。後來,先生在簽立協議書後就離家不歸,因為先生離家時還將雙方原住處諸多家具搬離一空,經溝通聯繫後,先生跑去燦坤公司購置一台冰箱寄給太太,因為太太於宅配聯繫收貨前均不知悉此冰箱從何而來,經向燦坤公司人員確認後,發現這是先生與小三所共同前往購買,因此主張先生違約請求法院判賠200萬元精神損失!

  先生則抗辯,因為太太未知會下,於夜間至練歌場小吃部擔任陪酒女郎,直至凌晨才回家,完全不顧丈夫之尊嚴,所以才會因心情煩悶外出飲酒不歸,並主張不知有該𠦢議書,甚至太太會對先生進行人身傷害。家暴中心也曾致電關心先生,表示太太有暴力傾向,建議盡速搬離原居住地。此外,先生也抗辯說雖搬離居住地及搬走部份家具,惟基於照顧太太責任,仍購買一台冰箱送至原居住地,且由協議書內容觀之,約定内容無非是太太希冀先生能與第三者不得有逾越男女交往份際之聯繫,且不得外宿,先生表示因保險業務需求結識擔任保險業務員之第三者,並因新住處有購買家電之需求,且恰逢該第三者有燦坤公司之會員卡,雙方才會一同前往購買家電,抗辯並無與其有逾越男女交往份際之聯繫等事實。

  法院判決認為,這對夫妻所簽立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先生和第三者有一同外宿,就此部份違約事實沒有加以認定。然而,對於先生說因為第三者有燦坤公司之會員卡才會一同前往購買家電等語,則認為由雙方協議書明白指出「小三○○○」之字樣,可見太太已對先生尚與該人聯繫一事非常不信任且不滿,先生亦明知其與第三者聯繫一情,係致兩造婚姻關係之破綻,但先生仍於搬離住處後,旋與第三者共同至燦坤公司購買一台冰箱寄送給太太,而且法院認為並非僅有至燦坤公司才能購買冰箱,且非必要需用到燦坤會員卡始能添購該電器,故認定先生所為顯與協議書所欲達成之兩造日後和平相處以維繫婚姻之目的不符,應認已違反協議書約定。

  不過,法院認為太太所主張之違約行為應依約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200萬元過高,應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酌減。就此部份,判決認為民法第250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且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後者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判決認為本件200萬元違約金之性質應屬懲罰性違約金,且認為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參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依職權減至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可資參照)。判決進一步謂綜合協議書約定「違者男方願意付貳佰萬元」之性質上屬懲罰性違約金,違約一同購買家電之行為致配偶權受侵害之程度,及其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兩造婚姻關係修補可能性,兼衡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等一切情狀,應認酌減違約金為10萬元為適當。本案判決仍可上訴。

  在本件案例有幾個重點,第一點、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協議,先生不得和小三來往或應該分手之協議,法院會認為是有效的。第二點、約定金額不一定會是法院的判決金額,若屬懲罰性違約金,法院是有可能酌減的。第三點、若違約情形尚非嚴重,甚至可能酌減至二十分之一。第四點、若確實要達到不能違約酌減或賠判較高的金額,就要在個案上再約定詳細一點的內容。

  言而總之,家和萬事興,要嘛夫妻好好在一起,要嘛好聚好散,因為先生和小三共同去買冰箱給太太而告上法院,也算是一件很無奈的訴訟!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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