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撿到金條之拾得遺失物法律問題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有位老婦人撿到價值將近千萬的三條金條,卻未立刻交給警察,而是帶回家去,結果被判決侵占遺失物罪,連原本可以請求遺失物報酬的權利也沒啦!

【民事】撿到金條之拾得遺失物法律問題 2
照片來源:Aurelijus U./pexels

  法律規定如果撿到人家掉的遺失物,應該要送交警察局,經相當招領程序後,拾得者就可以有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利。像是之前曾經有個人撿到一只高級腕錶愛彼錶,隨後拾金不昧送交警察局,該手錶是愛彼錶Royal Oak Offshore g14597款式(市價大約80多萬元),後來失主領回時,撿到手錶的人向失主請求一成報酬,失主不同意給錢,拾得者就向法院起訴請求手錶價值十分之一報酬,法院審理認為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請求十分之一價值報酬,依該手錶同品牌、款型、價格約價值80萬元,判決失主應付8萬元報酬。

  但是,如果失主把撿到的東西帶回家,就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註: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且,還不能請求十分之一的報酬了!

  依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其次,民法第805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並且要記得,這個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不過,有受領權人給付報酬覺得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回到前述撿到金條的新聞案例,這位老婦人在住家附近巷口撿到三條價值高達近千萬元之金條,卻未及時送交派出所而是帶回家,失主發現金條不見乃請警方協助,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遭到老婦人撿走,傳喚老婦人到案後,老婦人辯稱以為金條是假的才拿回家,想等小孩下班再一起拿去警察局。但是,法官認為不符合常理,乃判決老婦人有罪罰金一萬二千元。法院認為,丟失物品之人通常位於該物品所在位置附近,且不久後即可能主動返回原處尋找,故拾獲物品之人,若有意歸還失主,應先暫留原處稍作等候,或尋求附近店家協助尋找失主、報警,或立即前往派出所送交員警處理,才符合常理,即使老婦人有時間壓力不便即時將金條送交警察機關,也可選擇將金條放置在原處,卻自行撿起後隨即將之攜離返家,與常情有違。

  這個老婦人真的是得不償失啊!為何這樣說?依規定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等,是不得請求報酬的。也就是說,原本老婦人按照規定把金條交給警察,之後還有可能請求十分之一將近一百萬元的報酬,如今一百萬元沒了,還要被判罰一萬二千元,真的是超級不划算。

  此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或是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在前述的情況下,是不得請求報酬的(參照民法第805-1條規定),也一併加以說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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