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執行署採購的公共藝術品竟被控侵害日本藝術家著作權

  日前傳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放置在門口的公共藝術品,竟遭日本知名藝術家木野智史指控抄襲,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宣判,認定該公共藝術品確屬侵害著作權,提供該藝術品給執行署的葛菲雅奇公司與兼任負責人的知名藝術家蔡文祥遭法院判決應賠償木野智史新台幣200萬元外,還要負責將涉嫌侵權的藝術品銷毀,消息一出,引發網友譁然。

【著作權】執行署採購的公共藝術品竟被控侵害日本藝術家著作權 2
照片來源:Regan Dsouza/pexels

  原本依照《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就公有建築物或是重大公共工程之機關,於採購時應該就該標案造價的百分之一,提撥辦理「公共藝術」,白話來說,就是強迫招標機關在辦理這類工程採購時,必須要拿出一部分的預算來購買藝術品,以達到前開條例所稱的獎助藝術或是促進藝術的效果。新聞中提到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藝術品設置的地點,是在該分署的新大樓,於2016年7月動工,2019年1月完工,屬於前開條例所稱的「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自然也需要辦理「公共藝術」,採購公共藝術品,所以才有了向本案被告葛菲雅奇公司購買被控侵權的藝術品的採購標案。

  被指控侵權的葛菲雅奇公司與實際創作的負責人蔡文祥向來頗負盛名,他們在法院表示藝術品不存在侵權的情形:「……作品係以螺旋造型及緞帶式線條(或稱自然曲線)創作,該部分取材自公共領域,為創作者之設計風格手法而屬思想、觀念之領域,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被告與原告不相識,亦未曾與原告或其相關作品接觸,被告作品係以自身專業能力、獨立創作而成,呼應『公平正義·圓融和諧』之理念……」,不過本件公共藝術的標案是2017年的採購,和原告木野智史2015年完成,還有來台灣展覽的系爭知名藝術品實在過於相似,達到實質近似的結果,加上法院很難接受被告這種純屬巧合、平行創作的抗辯,因為平行創作抗辯要證明自己從未接觸過先前的著作才行,法院於判決中指出:「……實質相似之二著作,雖非無可能係個別獨立之創作,然依社會通常情況,如其相似之程度越高,侵權人曾接觸著作人創作之可能性越高,是以在『接觸』要件之判斷上,須與二著作『相似』之程度綜合觀之,如相似程度不高,則權利人應負較高之關於『接觸可能』之證明,但如相似程度甚高時,僅需證明至依社會通常情況,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本件被告雖否認有接觸系爭作品云云,惟被告作品與系爭作品實質相似,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且依原告提出系爭作品獲獎除有在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展覽外,網路及書籍皆可瀏覽、閱讀(本院卷一第47至53頁)刊登,自當具有相當知名度,任何不特定人均可任意瀏覽觀看,被告公司係以產品、景觀及室內設計為業(本院卷一第77頁),堪認原告主張被告合理接觸系爭作品之可能性極高,應屬有據而堪採信……」,白話來說就是日本藝術家的該作品在臺灣公開展覽過,網路上、專書也都有刊登,被告是該領域的公司和專業人士,合理認為被告接觸過原告的著作,無法認為是純屬巧合的平行創作。

  最後,法院認為被告應賠償原告200萬元,恰好是高雄分署該標案購買該公共藝術品的金額,且由於著作權法第88-1條的規定:「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原告得請求銷毀該物,所以法院也判決被告應銷毀該藝術品。換言之,勢必會讓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事後追究被告公司與兼任負責人的藝術家的責任,若不考慮時效問題,可能涉及通知停權、追繳押標金或是相關的刑事責任。

  不過值得省思的是,日本藝術家在起訴民事訴訟之前,有向地檢署提告刑案,但直到民事判決的前一個月,地檢署才提起公訴,也就是說,比較慢立案的民事程序,速度還快過有較強調查證據權力的刑事偵查程序,如果考慮到民事侵權行為時效只有2年,原告自稱於2022年9月知悉後於偵查程序中,自行另外起訴民事,沒有等到地檢署2025年7月底提起公訴之後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更能捍衛自己的時效,或可做為類似案件的參考。本案民事部分、刑事部分均尚未確定,後續結果如何,有待未來司法機關判斷。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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