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KTV歌庫歌曲未經授權,負責人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

  近日新聞報導,台北市西門町有某知名KTV的歌庫遭檢察官認為有二十八首歌曲未經授權,經依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負責人到庭時表示不知情,並表示公司對於授權事務皆係由其他同仁負責,他不知道歌庫中有盜版歌曲,遭法院質疑是否真的是負責人?對於此種公司同事涉及侵權爭議,公司負責人本身一定會有責任嗎?其實未必。

【著作權】KTV歌庫歌曲未經授權,負責人有著作權法的責任嗎? 2
照片來源:Usman Precious/pexels

  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公司代表人或員工若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著作權,則雇主,也就是公司,也會負有刑事責任,如果雇主是非法人的自然人就是自然人負責,如果是公司法人,就是法人負責。例如當年名噪一時的「橙果金魚案」,雖然是員工涉及侵權,然最後橙果公司也因此負擔刑事責任。

  然前述著作權法並未規定公司負責人也須連帶負責,因為公司與公司負責人是兩個不同的人格,著作權法第101條僅規定公司要為員工的行為負責,並未規定公司負責人也要為員工的行為負責,如果檢察官無法證明公司負責人也有參與或是共犯,則基於行為人刑法、罪刑法定主義,都不應該隨意擴張打擊範圍,起訴公司之餘,還起訴公司負責人。

  不過由於著作權法多屬告訴乃論之罪,負責人可能考慮到公司所負擔的罰金責任或民事侵權責任,而私下先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讓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如此第一審法院只能為不受理判決;而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此時負責人也可能會因此沒有刑事責任。就終局解決紛爭來說,或許才是更有效的法律策略!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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