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政府採購最新函釋-有關廠商資格及履約管控

  政府採購案件,有時會因得標廠商資本額與標案規模存有相當落差,引發外界對其履約能力及品質疑慮。例如之前台東「2026跨年晚會」,歌手張惠妹跨年夜在台東嗨唱,但本件勞務採購標案高達新臺幣3,500萬元,卻由資本額僅20萬元之公司得標,不免遭人質疑廠商的履約能力跟機關評選標準。近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了相關函釋(工程企字第1150100016號函),說明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依採購個案特性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採購品質、履約風險控管,以確保履約順利。

【採購】政府採購最新函釋-有關廠商資格及履約管控 2

  首先,在招標與決標階段,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機關視個案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規定辦理,其訂定應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第二項)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第三項)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第四項)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簡單來說,機關可以規定投標廠商的「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以確保廠商履約能力。有關廠商基本資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依照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4條規定,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包含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及信用之證明(如非拒絕往來戶、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

  在特殊或巨額採購,可以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依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具備相當財力之特定資格(得包括實收資本額、權益比、流動資產及總負債等);依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機關依上開規定,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依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另外,該函釋也揭示機關辦理專業程度或品質要求較高之採購,宜審慎評估採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於評選項目中,就廠商之履約實績、相關經驗、專業人力、財務健全情形及過往履約紀錄等事項妥適規劃配分。

  到了履約驗收階段,該函釋則勸諭機關應該強化履約風險預警與監控,包含落實廠驗與駐廠監造機制、覈實辦理查驗或驗收、依約落實驗收改善與違約裁罰、覈實辦理不合格廠商刊登公報等等。

  總而言之,在招標決標階段,機關就可以規定廠商的資格,進一步確保廠商的履約能力,因此類似這種「得標廠商資本額與標案規模存有相當落差」的情形,機關多半已經考量,並無太大疑慮。無論如何,政府採購涉及高度專業,如果遇到爭議,一定要諮詢相關專業律師!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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