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騙68.332兩黃金,判決說要沒收683.32兩黃金該怎麼辦呢?
最近有新聞報導了一個有趣的案子,大概是這樣子的:約在民國112年間,有位被害人被詐團用假冒警察、檢察官的老招數給騙了,就拿了500萬元到銀樓購買「68.332」兩黃金交給詐團收水手,但是銀樓的收據誤寫成「683.32」兩黃金(逗點逗錯了),而後來參與承辦這個案件的司法人員都沒人注意到這件事,甚至連被告自己都沒注意到(因為被告沒有委任律師,如果找鄧律師應該就會發現這個離譜之事實),結果法院在民國114年底判決要沒收犯罪所得「黃金683.32兩」!

可是,如果被告真的才騙得六十多兩黃金,難道判決說要沒收六百多兩黃金,就真的沒救了嗎?(現在金價超貴的)
司法是要講求實在的,假如真的搞錯了,當然法律上還是有補救的方式;如果判決還沒確定,被告要趕快提出上訴,就可以更正成正確的數字了。
那假若判決已經確定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27-1條第1項:「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更正。假如是被執行時,則依下列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總之,金價飆漲,黃金68.332兩與683.32兩黃金,真的差好多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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