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11
一、傳票上註記抗傳即拘,是其格式化之記載,不用太擔心。如果有正當理由,還是可以請假,請求檢察官另行傳喚。 二、所詢問內容,似乎是在偵查階段,您應該回想到底是什麼情形的案件。如果只是一般輕微的刑事案件,而非重大案件,原則上不符羈押要件是不會被收押的。另外,一般小案件的保釋金,約在數萬元左右。
由台端所述得知每日上班之時間延長一個小時,自屬不利於勞工之變更勞 動條件,苟非符合「調職五原則」或已徵得勞方同意,自不得片面變更勞 動條件,否則勞方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不經預告終止勞 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此應即時主張,否則在司法實務上將會被視為 勞方默示同意變更勞動條件,而不得請求。
由台端所述可知薪資與特別補貼均屬工資之一部,故計算資遣費時,即應將之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範疇。
關於台端的提問,說明如下:(假設本案票據為支票} 一、按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的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換句話說,你手上所持的支 票應均已罹於時效,即你如果向發票人主張給付票款,則發票人可以 說效消滅,而拒絕給付票款給你。 二、雖然時效已罹於時效,但是,還是有救濟的方法。依據票據法第22 條第4項規定。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持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換句話說,你還是可以告發票人請求償還他因票據時效消滅而所取得之利益(即不用給付票款)。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一、所謂的毀謗罪,前提必需要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或降低其人格地位的事實。然而,就台端所描述的情形,對方並無具體指摘特定的一件事情,所以並無毀謗罪的問題。 二、另外,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之行為。台端所稱的情形,比較能符合這條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