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一定要被害人交付財物嗎?

被害人不一定要交付財物,也可能構成詐欺罪。
根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個罪叫「詐欺取財罪」,要有「交付財物」的行為,才會成罪。

跨境電商課稅之行政法院判決實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據查得資料,以當事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民國102年中至103年8月間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三千五百多萬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一千七百多萬元外,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以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為處罰依據,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一千七百多萬元。當事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從館長槍擊案談傷害與殺人的區別

館長陳之漢深夜遭槍擊案,因其網紅身份讓案件格外引人注目。有認為未朝頭部要害而是向四肢射擊,沒有殺人的意思;也有認為不小心就可能射擊到致死器官或大動脈,有殺人的意思。基本上,新聞報導館長是右上臂、右大腿、右小腿中三槍,彈頭有卡在腿內,且有粉碎性骨折,所幸館長手術後生命跡象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