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為員工懷孕加以解雇嗎?
近來有新聞報導,某南部補習班遭主管機關認定,解雇一位已懷孕的外籍講師,而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補習班雖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到法院駁回,維持主管機關裁罰的判斷。
近來有新聞報導,某南部補習班遭主管機關認定,解雇一位已懷孕的外籍講師,而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元,補習班雖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到法院駁回,維持主管機關裁罰的判斷。
新聞報導指出,資深藝人李興文的兒子李堉睿,某夜跑到IKEA新莊店挑戰過夜。甚至,有脫光假裝上廁所及洗澡,待了一晚直到隔天才離去,並將影片上傳宣告挑戰成功,引發一片譁然。李堉睿表示想要效法國外影片「挑戰自己」,才會這種行為。
在有共犯的刑事案件,假若共犯之一自白犯罪,是否就一定成立犯罪?或是說,共同被告是否單就被告自白就可以判決有罪呢?
今年元旦假期,大雄與阿呆一同在西門町逛街,路人大目仔看了他們一眼。大雄說看三小,大目仔還故意裝鬼臉,大雄就跟阿呆一起海扁大目仔,打得大目仔鼻青臉腫。大目仔事後要求他們賠償,在調解委員會談好久,大目仔要求賠償二十萬元,大雄只願賠三千八百元,阿呆只願賠七千四百元。雙方談不攏,大目仔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聽說今年5月間,刑法傷害罪有修改了:請問假如法院在今年5月以前或以後判決,有差別嗎?
立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三讀修正最新刑法,並經總統於108年5月29日公布實施。茲就法務部對新修正刑法重點,說明如下
很多店家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會拿其他商品當贈品,譬如說買我們家的產品,就送手機、化妝品、馬克杯之類的,但如果這些贈品本身具有其他人的商標的時候,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得到該商標權人的授權呢?最近法院有個案子,就給了答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就算學生不是受到退學或是其他類似的處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白話來說,即使學校今天只是把學生記了一個小過,學生可以經訴願程序後,可以上法院告學校,法院不能推說學生的憲法基本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不受理案子。
很多人都聽過「緩起訴」這個名詞,檢察官如果認為個案被告確有犯行,但誠心悔改而情有可原的情況下,可以對於輕罪被告論以「緩起訴」處分,要求被告負擔一些義務。
港人陳同佳在台涉殺人案,表明要來台自首,政府先是拒收,終於後知後覺說要派員去香港把人帶回來。香港政府已表示拒絶我方去函要求派人赴港押解陳同佳之舉措,認為如此跨境執法,是不尊重香港司法管轄權。我國政府最後定調,若陳同佳搭機來台,一下機就會馬上以通緝犯身分逮捕,避免給外界產生「拒收人犯」觀感。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其次,夫妻兩願離婚,應簽立離婚書面文件及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之後應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若有一方不願離婚,則只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