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相關文章

政府採購法相關文章 1

【政府採購】為避免利益衝突而借牌投標,是否構成借牌罪?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法條用語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而非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陪標』」,更可見立法者欲規範的對象應係本身不具投標資格,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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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廠商遭刊登採購公報屬於證交法的重大訊息

公司遭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採購公報,於期間內無法參與採購案件,也無法成為分包廠商,對於公司營運影響頗大,大同公司通報主管機關,於法有據,然刊登採購公報不代表行政處分就一定合法,刊登的處分後續遭行政法院撤銷者所在多有,並不罕見,倘若廠商採取有力的訴訟策略,未始不能在行政法院扳回一城,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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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相關文章 6

【政府採購】廠商以不實文件履約就一定會被停權嗎?

廠商若有以不實之文件履約的情形,機關可能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對於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加以停權,而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期間為「三年」。但是,是否只要廠商一有不實文件履約的情形,就一定會被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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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超思雞蛋政府採購案的邏輯謬誤

農業部近日公布關於2022年超思雞蛋案的行政調查報告,理由大致承襲農業部過往的立場,堅持該案屬於「生鮮雞蛋」,採購可不適用採購法,但就「冷藏倉儲租金和運費」的部分,也認為是應適用採購法的程序。農業部再三堅持的「生鮮雞蛋」可不適用採購法,然如果主張是生鮮雞蛋,為何還需要「冷藏倉儲租金和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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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監造不實會被刊登採購公報列入採購黑名單嗎?

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若偷工減料、偷斤減兩,可能會面臨遭採購機關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不利後果,但如果是負責監督履約的「監造廠商」發生問題,也能適用這些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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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機關預算不足保留契約終止權的法律問題

近日行政院有機關表示,因為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故終止與弱勢團體間的採購契約,遭立法委員質疑合理性和合法性,認為契約都已經簽了,如何能夠終止契約,行政院該機關則表示,契約上確實有提到若預算未通過,得終止契約的規定,並非於法無據,然該條款在實務判決上應如何評價?是否真如機關所言,可以不顧契約已經簽署的事實,以預算未通過為由,終止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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