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3

我幫某A作保車貸,但某A不但不繳車貸,反而把車子給某B用,某B有繳過幾次,來就都不繳了,我己替她們先繳了10萬元,因其他因素己上法院告某A與某B詐欺,現在己進入偵察庭,但某A三次開庭都没有出庭,某B說車子她在用。 我想請問: 1、某A與某B己損害了我的權益,我可用什麼理由跟法官說或可用什麼理由再加條文提告某A與某B? 2、一般幾次没有出庭會被通緝?

一、如果某A一開始不是因為故意不繳納車貸而讓您替他作保,僅是因為購車後,其經濟能力陷於困難,而無法償還車貸者,原則上,這件應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不過您還是可以民法相關權利要回您所繳納的費用。 二、通常被告如一次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者,依法即可聲請拘提。

若敝公司銷售給客戶一套軟體,合約中註明客戶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合約中僅載明維運的時間範圍,而無明確規範使用權的時間範圍,這樣子過了維運的時間範圍後,軟體因客戶之系統損壞而無法運轉。 請問: 1、此時我方是否仍有義務無償進行修復? 2、若客戶依合約中「使用權」為由,要脅我方無償無限期提供維運服務,我方能否拒絕?

一、若依台端所述情形,客戶擁有軟體著作使用權,未擁有軟體著作所有權。 二、再依台端所述契約內容,維運時間與使用時間是否相符發生爭議。客戶主張使用時間無限,台端主張使用時間與維運時間相同,這是因為契約載明不清楚所生問題。應以契約精神,透過一般交易時間,在相同類似情形,使用相同代價,所得使用之時間為判斷依據,並無絕對之標準。 三、其次,亦有一種解釋方法,認為客戶仍有使用權,但他可請他人維護,並非得向台端請求維護,因此台端與客戶間之維護契約已過期間。

感謝您在「部落格分享職場創意會否侵犯到公司機密?」中的回覆,但如果設定部落格只限於本人或只開放給特定朋友 (invited only withemail/password protection.) 是否還是會觸犯到著作權法呢?

一、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是要加以要處罰的。亦即未得權利人之同意是不得印刷、複印等方式,重複製他人之著作。 二、同條文四項又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因此,設定部落格只限本人或開放給特定朋友,應符合上述規定,始為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父親經法院判決離婚多年,監護權由父親擁有,但現今父親為監管人口,可否提出祖母有孫子監護權

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才需要置監護人,且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才可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母擔任監護人,此時,祖母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她擔任小孩的監護人,法院如果認為適合的話,就會判定由祖母擔任監護人。

我的二伯去世了,但是聽說他有一筆龐大的債務。想請問一下我的父母和我是否都要辦理債務拋棄,還有就是她的死亡證明要等到法醫解剖後才能開出,但是他死亡已經有兩個星期了。如果死亡證明開出的時間已經過了他正死亡的日子兩個月後,我們還可以去法院辦理債務拋棄嗎?

你二伯去世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如果你二伯有配偶或有小孩子的話,甚至爺爺奶奶仍在世的話,你和你父親在法律上就不是二伯的法定繼承人,既然不是法定繼承人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另外,拋棄繼承需要在知道二伯往生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且原則上還要通知其他因為拋棄而變成繼承人的人。

我結婚六年只生一個兒子,我先生是獨子,想請問這樣能否爭監護權或扶養權,萬一夫家們不肯把小孩給我,那我該如何爭取,請幫幫我,謝謝!

關於監護權的部分,如果雙方離婚,對於小孩子的監護權沒有辦法達到共識的話,只能請求法院就兩方的經濟狀況.是否有親屬可以協助照料小孩子,對小孩未來的規劃,雙方監護意願等判斷究竟是由男方或女方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或是由雙方取得監護權。至於你提到的扶養權,如果是指扶養費的意思,如果小孩未來由任一方照顧的話,照顧的一方可以向未照顧的一方請求給付給小孩子的扶養費。且通常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就會擔任扶養小孩的責任,如果你真的想要照顧這個小孩的話在離婚時先與丈夫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決定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

我在一家醫院從事行政職,進去時公司要求要簽合約,有一條是若工作未滿1年離職者或未在離職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者,需賠償公司2個月的薪資,且進去後才發現原來這個職位因為主管及職務的關係都做不久,所以常空缺(主管常會放假回來耗材領用未登記,盤損要自己賠錢,但又沒人要配合控管) 一個月下來扣賠錢、勞健保、房租一個月都剩不到16000元,我現在想離職卻又想到要去借錢才能離職,而且提出離職申請也遭主管藉故拖延,請問:這該怎麼辦,這樣合理嗎?這有違反法律嗎?

通常一般企業為免員工流動率過高多會約定在一定情況下需要賠償公司,如果這是在你充分瞭解下所簽的同意書,通常都會認為如此約定有效,但是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額過高,在公司訴訟請求時可以向法院表示,由法院認定是否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有的話,就不需要依當初約定金額賠償。

我們公司收到律師函 請問: 1、律師函的法律效用? 2、收到律師函後可以不理會嗎? 3、若是要回應的話是否也一定要以律師函?用存證信函可以嗎?

律師函只有通知的效力,只不過是以律師名義通知你某事項。至於收到律師函後是否需回應,則應該視不同的狀況決定。回覆律師函的方式,不限於只能用律師函,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也可以。

94年間本人遭被告以扭曲、不實之文字內容傳真及密集撥打電話至本人服務之公司,對個人進行人身誹謗,同年本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控告,業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理,於95年1月6日判被告不起訴之處分,但得以聲請再議,因個人不懂法律又聽他人建言而未提起上訴,為此,本人也丟了服務近6年的工作離職至今仍在待業中。 請問: 1、我能否依民法197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提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2、案發至今已3年,期間本人並不知可提民事訴訟,其追溯期限是否有效?

一、對於他人不法之侵害,而造成權利受損,得提出侵權行為。 二、依民法第一九七條規定,知道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起,二年內不主張,則時效消滅;至於十年時效部份,是指不知道侵權行為事實之情形。台端所述情形,已過三年,似乎二年時效消滅。

我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行政小姐,在去年時誤簽收隔壁公司的一張支票,對方從郵局追查當日是由我朋友(行政小姐)所簽收的,而該支票可能因年終大掃除當作垃圾丟掉,對方則提告我朋友(行政小姐)侵占罪。 想問: 1.行政小姐的誤簽收的過失是否真的能構成侵占罪或其他的罪? 2.侵占罪屬於刑事,那被告是否繳交保釋金,約多少錢? 3.上法院的相關費用會有哪些? (朋友沒太多現金,擔心錢的問題)

過失遺失支票並不會構成侵占罪,純粹只是民事賠償的問題。所謂侵占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如果本件只是保管不當而遣失,並非將該支票納為自己所用或無理由交付第三人所有,則不會構成刑法的侵占罪。建議公司儘速為掛失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便可保障公司之權利,並減少公司日後向您朋友求償的可能。

我在這個月初的下班途中遭到一台堆高機的追撞,導致全身多處骨折,起初肇事者尚有誠意來探視,最後卻是不聞不問,堆高機不如一般汽機車一樣有強制險,而且肇事者又說本身沒錢,且卸貨的地點說不是他公司,但當時他也是在上班時間。請問:我是不是可以向他公司及卸貨地點的公司求償?因為他們佔用機車道的路權,又沒做好安全防護設施。

一、建議您在車禍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先向檢警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以確保本身之權益。(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 二、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故您可依該條文規定向堆高機駕駛及其所任職之公司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昨夜,看了一處房子,一時衝動付了一個月房租當定金,但因為今日有其他考量,所以不想租該處,今日立刻跟房東談,想取回定金卻困難重重,手頭上只有一紙收據,無其他憑證。 請問: 1、可以主張拿回訂金嗎? 2、如果對方要扣手續費,多少額度是算合理?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故倘您與房東並未另外約定,則依民法第249條規定,您無法向房東主張定金之返還。建議您私下與房東協調退回定金事宜。

我的室友已搬走,後來得知他私下去向剛搬走的室友取回那份鑰匙。請問:1、他若非經我許可,或趁我不在進入屋內,不管有沒有破壞得逞,事後得知,告他非法侵入民宅防害自由罪會成立嗎?(大門和房門指紋已清理乾淨)2、他私下去向不久前剛搬走的其他室友取回那份鑰匙,於情、於理、於法,他是不是無權如此?於法我有權主張什麼權利呢?

一、若該房子是屬於您與室友所租或有使用權,而您的室友已搬友,應無權利。也就是說,對於進出該房子的權利決定於您。所以說,未得您的同意而私行進入,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二、您們的關係題意不明,因此為法判斷情、理的問題。於法您可以先向您之前的室友說明您的想法,然後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以後不得再有類似的情形發生,以確保以後的權利及安全。

今天收到一張法院的刑事(詐欺案)被告傳票,今天收到的是第一張,上面就有註記(抗傳即拘) 。 請問: 1、這代表什麼意思?因上月初有收到基隆警察局給我的通知書,可是我因為要上班所以有跟他請假到月底(因本人在台南) 2、這幾天就要開庭了,要準備交保金嗎?或者是會收押呢?(因如果會的話,要這一兩天把工作上的事處理好就準備要去開庭了)

一、傳票上註記抗傳即拘,是其格式化之記載,不用太擔心。如果有正當理由,還是可以請假,請求檢察官另行傳喚。 二、所詢問內容,似乎是在偵查階段,您應該回想到底是什麼情形的案件。如果只是一般輕微的刑事案件,而非重大案件,原則上不符羈押要件是不會被收押的。另外,一般小案件的保釋金,約在數萬元左右。

本人在工廠上班已經5年,工作時間為08:00~16:00(早班) 今雇主欲將工作時間改為08:30~17:30。 請問: 1、雇主這樣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2、如果工作時間無法配合是否可向雇主要求資遣?

由台端所述得知每日上班之時間延長一個小時,自屬不利於勞工之變更勞動條件,苟非符合「調職五原則」或已徵得勞方同意,自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否則勞方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此應即時主張,否則在司法實務上將會被視為勞方默示同意變更勞動條件,而不得請求。

本人於某公司任職九個月 薪資單上"薪(21000)"、"特別補貼(19000)"二項是每個月都有的,另外再一欄"應領金額(40000)" 請問計算資遣費時,應該如何計算呢?

由台端所述可知薪資與特別補貼均屬工資之一部,故計算資遣費時,即應將之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