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3
一、如果某A一開始不是因為故意不繳納車貸而讓您替他作保,僅是因為購車後,其經濟能力陷於困難,而無法償還車貸者,原則上,這件應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不過您還是可以民法相關權利要回您所繳納的費用。 二、通常被告如一次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者,依法即可聲請拘提。
一、若依台端所述情形,客戶擁有軟體著作使用權,未擁有軟體著作所有權。 二、再依台端所述契約內容,維運時間與使用時間是否相符發生爭議。客戶主張使用時間無限,台端主張使用時間與維運時間相同,這是因為契約載明不清楚所生問題。應以契約精神,透過一般交易時間,在相同類似情形,使用相同代價,所得使用之時間為判斷依據,並無絕對之標準。 三、其次,亦有一種解釋方法,認為客戶仍有使用權,但他可請他人維護,並非得向台端請求維護,因此台端與客戶間之維護契約已過期間。
一、 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是要加以要處罰的。亦即未得權利人之同意是不得印刷、複印等方式,重複製他人之著作。 二、同條文四項又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因此,設定部落格只限本人或開放給特定朋友,應符合上述規定,始為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才需要置監護人,且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才可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母擔任監護人,此時,祖母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她擔任小孩的監護人,法院如果認為適合的話,就會判定由祖母擔任監護人。
你二伯去世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如果你二伯有配偶或有小孩子的話,甚至爺爺奶奶仍在世的話,你和你父親在法律上就不是二伯的法定繼承人,既然不是法定繼承人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另外,拋棄繼承需要在知道二伯往生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且原則上還要通知其他因為拋棄而變成繼承人的人。
關於監護權的部分,如果雙方離婚,對於小孩子的監護權沒有辦法達到共識的話,只能請求法院就兩方的經濟狀況.是否有親屬可以協助照料小孩子,對小孩未來的規劃,雙方監護意願等判斷究竟是由男方或女方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或是由雙方取得監護權。至於你提到的扶養權,如果是指扶養費的意思,如果小孩未來由任一方照顧的話,照顧的一方可以向未照顧的一方請求給付給小孩子的扶養費。且通常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就會擔任扶養小孩的責任,如果你真的想要照顧這個小孩的話在離婚時先與丈夫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決定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
通常一般企業為免員工流動率過高多會約定在一定情況下需要賠償公司,如果這是在你充分瞭解下所簽的同意書,通常都會認為如此約定有效,但是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額過高,在公司訴訟請求時可以向法院表示,由法院認定是否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有的話,就不需要依當初約定金額賠償。
律師函只有通知的效力,只不過是以律師名義通知你某事項。至於收到律師函後是否需回應,則應該視不同的狀況決定。回覆律師函的方式,不限於只能用律師函,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也可以。
一、對於他人不法之侵害,而造成權利受損,得提出侵權行為。 二、依民法第一九七條規定,知道有侵權行為之事實起,二年內不主張,則時效消滅;至於十年時效部份,是指不知道侵權行為事實之情形。台端所述情形,已過三年,似乎二年時效消滅。
過失遺失支票並不會構成侵占罪,純粹只是民事賠償的問題。所謂侵占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如果本件只是保管不當而遣失,並非將該支票納為自己所用或無理由交付第三人所有,則不會構成刑法的侵占罪。建議公司儘速為掛失止付,並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取得除權判決,便可保障公司之權利,並減少公司日後向您朋友求償的可能。
一、建議您在車禍事件發生後六個月內先向檢警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的告訴,以確保本身之權益。(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 二、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故您可依該條文規定向堆高機駕駛及其所任職之公司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故倘您與房東並未另外約定,則依民法第249條規定,您無法向房東主張定金之返還。建議您私下與房東協調退回定金事宜。
一、若該房子是屬於您與室友所租或有使用權,而您的室友已搬友,應無權利。也就是說,對於進出該房子的權利決定於您。所以說,未得您的同意而私行進入,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住居罪。 二、您們的關係題意不明,因此為法判斷情、理的問題。於法您可以先向您之前的室友說明您的想法,然後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以後不得再有類似的情形發生,以確保以後的權利及安全。
一、傳票上註記抗傳即拘,是其格式化之記載,不用太擔心。如果有正當理由,還是可以請假,請求檢察官另行傳喚。 二、所詢問內容,似乎是在偵查階段,您應該回想到底是什麼情形的案件。如果只是一般輕微的刑事案件,而非重大案件,原則上不符羈押要件是不會被收押的。另外,一般小案件的保釋金,約在數萬元左右。
由台端所述得知每日上班之時間延長一個小時,自屬不利於勞工之變更勞動條件,苟非符合「調職五原則」或已徵得勞方同意,自不得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否則勞方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惟此應即時主張,否則在司法實務上將會被視為勞方默示同意變更勞動條件,而不得請求。
由台端所述可知薪資與特別補貼均屬工資之一部,故計算資遣費時,即應將之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