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5

小弟從事流通業,曾經自稱消費者要求競爭對手email對方的商品報價給我,請問是否有背信或其他罪名?

是否為消費者,沒有明確的定義,亦即,您只要主張您是消費者,您可能就是消費者,因為還是有可能與競爭對手從事交易,此點應瞭解。其次,只要未以該商品報價內容從事不法損及廠商之行為,取得該報價內容,並無不法情形。

1、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遺失,是否能申請補發? 2、若可以,當初執行費是千分之七,是否需再補繳千分之一的執行費? 3、若不可以,補救辦法為何?

一、 可以申請補發。 二、不用再補繳執行費。

尚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如果發現不適任要請他離開 請問還要給資遣費嗎?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勞資二字第0三五五八八號函釋 說明三:「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 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 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 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可知若雇主無勞動基 準法第十八條之情形者,仍應支付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公司訂定的員工工作規則,是否有需要再送給主管機關核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 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違反者, 依同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不足三十人者,則並無應予主管機關核定之規定。

本人的公司因為與其他公司合併,因此不願意繼續留任的員工依勞基法予以資遣。請問:平均薪資是也是包括有薪產假的那58天嗎?

按平均工資,為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 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 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 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 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甚明。又「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產假之工資若為離職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自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應予計入之工資總額。

我父親在A公司上班11年(股東是我大伯),B公司上班4年(負責人是我大伯),總之都是為我大伯工作。請問:我父親可以跟我大伯請求15年的退休金嗎? (舊制計算,我父親已過世)

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 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之年資,應予併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與第57條與分別定有明文。本 案應屬受同一雇主調動之情形,工作年資應予累計,合計年資15年。故得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1款自請退休,並有退休金請求權。 惟勞動基準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附此敘明。

1、如果是自願性離職,向公司申請離職證明單,公司有權不給嗎? 2、如公司不願意發給有何種方式可解決?

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 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定有明文。依前揭法條規定,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如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以民事訴訟或勞資協調、調解之方式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自屬有理由,而該服務證明書應記載正確之離職原因及服務年資,本屬當然。

我們公司舉辦商品促銷活動,會在活動玩遊戲,參加者可押身份證明證件借用攝影器材在園區內使用。 請問:要求參加者「押證件」始得借用器材,有無違反法律規定?

借東西要押證件,是契約自由行為,原則上在無礙善良風俗之情況,法律沒有約束。

1、取得債權憑証後欲對債務人執行動產查封,若債務人戶籍地之戶長非他本人,還能聲請查封動產嗎? 2、債務人若是戶長是不是就可以查封他的動產?可以查封幾次?每次的間隔時間規定多久?每次都需要再申請他的戶籍謄本還是第一次附上就好了? 3、如果他戶籍遷往別處,我還可以繼續查封他的動產嗎?

一、 查封動產有時比較麻煩的地方,在於隨時都可能跑出第三人主張他是權 利人。因此債務人非戶長,如您聲請執行,法院比較礙難同意,除非您 有證據證明動產是債務人的。 二、 戶長為債務人,原則上可以聲請。其實,戶籍只是證明他可能是動產的 權利人的一種方法而已,因為即令是戶長,動產也不一定是戶長的權利, 因此,佐以其他證據,如債務人經常使用該動產等證明方法。執行完了, 是否要再聲請執行,沒有時間的限制,但是通常時間不要太接近。其次, 最好每次聲請執行附上新的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 戶籍他遷,按上述方法再次聲請執行即可。

目前網路上多種網路書店或電子雜誌 以會員方式販售電子書籍或雜誌(當期或過期),該書店或雜誌社僅擁有版權,並無投稿作者之著作權,以平台會員收取會員費。 請問: 1、是否涉及侵犯著作權? 2、是否應與每位投稿作者先行建立合作或授權,才能進行雜誌平台會 員販售?

一、 依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未經 授權用他人著作即有侵權之嫌。 二、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以下是有關著作財產權讓與及授權的規 定,一般說來,出版社對於投稿者都會要求可以授權或是讓渡的約定, 所以經過授權後的使用是允許的,未經授權的使用當然是禁止的。

我想請問幾個問題,因為我們現在租到的是法拍屋,但是我們是最近期約快屆滿才得知房子已經被拍定,但我們今天才知道房東隱瞞法院說我們是去年就已經約滿。請問: 1、這樣的情況我們還需要繳交租金嗎?我們的押金可以要回來嗎? 2、如果他不退押金,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跟他討回?我們會有連帶的 法律責任嗎?

一、 如果房屋已被法拍,原屋主就不是權利人了。因此,您當然不要再繳租 金給原屋主了,其次,原屋主既然要騙您,當然按常理是不會退還您押 金。 二、 原屋主不退押金,您還是要向法院提出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拍定人要 求您遷離,您就要遷離了,否則就是無權佔有。

有家廣告公司表示他標到市政府一個廣告的案子,廣告的內容是要拍士農 工商情形,他原本答應我要是帶子剪好會將帶子寄給我看,隔了一個月 後,朋友發現廣告被剪成融資借貸的廣告。 請問: 1、這算詐欺還是侵權呢? 2、我可以用什麼管道或方式,讓那家融資公司不再播我的帶子嗎

來函似乎所指廣告公司用您所拍的帶子使用,卻又使用於原初非約定的範圍。如上述情形,您對於系爭帶子享有著作權,而廣告公司使用該帶子,應得到您的同意,因此,您可以發函向廣告公司說明您的主張,您的主張大略可以敘明您與廣告公司原本約定的內容,說明廣告公司違反彼此約定,已有侵權行為之構成,應與您協商,再視廣告公司之回應而為下一步之行動!

最近收到一封xx檢查署傳票,但拆開看案由記載「不詳」二字,讓人摸不著頭緒,請問這是甚麼意思?有可能是詐騙集團嗎?

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如果您擔心有問題,可以先向查號台查詢地檢署的電 話(記得:不要按寄來傳票上的電話查詢!),然後確認是否有該傳票上的「 股別」,再向該股書記查詢是否有此案件!若有此案件,再向書記官查 詢案由的部份!

我已滿20歲如果跟未成年少女一同出遊並未發生性關係,而且也在晚上10點前送她回家的話會構成誘拐未成年少女的罪行嗎?很單純的逛街吃飯而已唷!未滿16歲的又會有什麼差別嗎?

關於台端的問題,應指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所謂的和誘,係指得到被誘 人的同意,而加以誘拐。但該罪前提要件是,要使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 督權之人」,所以如果只是單純吃吃飯聊聊天,沒有意圖使該名女子與其家 庭或其他監督權人完全脫離監督關係或使其他監督權人對於被誘人之監督 權陷於不能行使之狀態者,應沒有刑法適用的問題。 另外,如被誘人係未滿16歲者,因為其心智尚未成熟,很容易被引誘,所以法律上規定,此種情形並非屬於「和誘」,擬制為「略誘」,所謂的略誘,係指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誘拐。但前提要件還是要符合「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人」。

我有個姪子未滿十六歲之前跟人發生車禍了,而事情鬧上法院了,我方是受害者我們想告他過失傷害,可是有位朋友說小孩未滿十六歲父母要負過失罪,可是他父母也不知小孩放學後不直接回家,而跟朋友借車子說要買東西才從校門口騎出去不到一百公尺就發生車禍了,就這樣父母也要負過失罪嗎(小孩是上夜校)?

關於台端的問題,其實是要區分民、刑事二部分,說明如下: 一、刑事部分:小孩子出了車禍,刑責主要是針對小孩子個人而言,與父母 無涉,除非父母在明知之情形下,縱容小孩子騎機車,就算在外面跟人 家出了車禍也無所謂的心態下,才會有刑責的問題,否則,刑事責任僅止於小孩子本身,由於其尚未滿18歲,所以是由少年法庭來審理本案,通常這種情形,小孩子有悔意之下,少年法庭通常都是以訓誡(口頭上罵一罵)或是保護管束(定期去向法院觀護人報到)的處理,父母的部分,法院都會要求父母嚴加管教,並不會牽扯到刑責。 二、 民事部分:父母主要有可能負責的還是在民事部分,只要小孩子未滿20歲,如果在外行為有侵害到他人權利者,法律規定父母要與小孩子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父母對於這個小孩子監督並未疏懈、或者就算加以相當的監督,還是會發生損害的話,法律才會使父母免去民事上的賠償責任。簡單的說,如果小孩子的行為經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孩子在刑責上須負過失責任的話,此時父母可能與小孩子負民事上連帶賠償責任。

1. 我在93間犯了毒品案件 ,在看守所羈押(2年過9天) 現今已判行(3 年4個月)定案,上個月14號我已收到執行書,我把之前羈押部份扣除還剩1年5個月。 2. 我女朋友現今已懷孕(雙胞胎) 我跟她討論好先辦公證結婚,讓小孩出生才能入戶口,為了避免造成她的困擾,也讓我能趕快去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畢。 3. 請問這樣是否可向檢察官申請暫緩1個月呢? 還有我的交保金會被沒收嗎?

關於台端的問題,其實可以寫個書狀「刑事聲請狀」載明執行案號、負責你案子的檢察官股別,你的姓名等,敘明你的情形,請檢察官延後執行日期,如果是這種新婚類似的情況,通常檢察官都會盡點人情,會改執行報到日期的!

雇主未幫員工加保勞保,勞工於下班時間酒醉駕車撞路邊的卡車,撞成 植物人,員工家屬要求雇主賠償未加入勞保的損失,請問這合理嗎?由 於該公司強調24小時服務,但當時已經是半夜十二點多,是下班時間 員工自己在外面喝酒,騎摩托車摔到卡車下面,結果變成5歲小孩的智力,家屬要告雇主沒有幫員工加保勞保,但該公司是以「以件計費」方式給付薪資。 請問:如果家屬真的提告,雇主要被處罰鍰多少錢?要負責哪方面的法律責任呢?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 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之。」按勞工除受到職業災害可請求勞工保險給付外,勞保對於其他普通傷 病、殘廢、老年、死亡之情形,亦得請領相關給付。故貴公司若未依法為勞 工投保勞保,就算傷害之發生係因勞工本身所致,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第1項規定,勞工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獲得之給付,貴公司仍須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