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7

這是一家屬於醫學美容的股東有限公司,我原本是公司的業務經理,公司想吸收我,50萬股金成為股東,但因我沒有資金可投資,所以經公司協商,決定用我的名字先做負責人,屆時再辦創業貸款 辦理貸款之後公司條件無法審核,而我卻掛上虛名負責人,毫無實質經營權 所以我在96年12月31號決定離職,因為公司營運不佳,造成許多員工無法領薪,我怕到時候勞資雙方若有問題,必須由我出面,請問要如何才能解決呢?

有關所述情形,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而約定由您擔任公司負責人。因此,有 關該公司結束之後的權利義務關係,分為內部、外部而言,內部而言,是指 您與共同出資者的關係,外部而言,是指公司與第三人(包括稅捐機關、員 工)關係。對於您們的合作也好、合夥也好的夥伴關係,因為可能原始沒有 約定非常清楚,因此,有必要在此時間點再作進一步的確認。所以,建議您 先發存證信函予各合作者,將您想表達的事情,在書面上陳述後通知各合作 者,之後,再就形式上負責人應行負責之事務,與各合作者討論後續處理事 宜。

1、如果已經通過公司的試用期且公司有發與聘用證書,那主管可以隨時叫員工走人嗎? 2、應該如何保障工作權益呢?

一、 台端與資方已成立勞動契約,無論為定期為不定期契約,資方都不得無 理由終止契約。 二、 除非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之情形,否則資方不得任意終 止契約契約,資方若有違反,台端得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請求給付 薪資。

1、若原告之前有對被告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並繳交擔保金,若原告 敗訴後,此擔保金是否用於被告之賠償金? 2、若被告之賠償金不被允許,是否此筆擔保金可全數由原告領回。

如果原告提供擔保金為假扣押,後來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被告要能證明被 假扣押有所損害,始能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原告的假扣押 沒有造成被告的實質損害,原告之後還是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取回原來的擔 保金。

本人於民國86年7月任職於E公司,負責人除答應給15%的技術乾股外,並有將我列名於股東名冊上 91年6月因發現公司負責人私用公款,導致帳目不清楚,故而離開 E公司負責人要我簽下股份無條件轉讓書,我並未簽名,事後得知E公司將我從股東名冊上除名,請問此事應如何做,才能討回公道?

一、 如果當初之負責人同意將股份以技術作價的方式登記給您了,這股份的 權利就屬於您了!(如果只是借名登記,權利人則仍屬真正的權利人) 二、 如果未得您的同意,而將您所登記的股份移轉予第三人,則該移轉登記 的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 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該負責人,說明上述情形,請該負責人就上述 行為提出合理說明及和解事宜,再看後續之發展,視情形是否提出訴訟。

我朋友因生意周轉所需,跟我商借3張支票來延遲對廠商付款時間,支 票是開朋友公司的抬頭,沒蓋禁背 此外也有簽3張支票的借據,借據內要求他在到期前15天必需將票款存入,但他前天告訴我他因手上的案子結案收款時間延誤,因此無法如期將票款存入而要求我辦止付,但我目前也無多餘的錢先存入辦止付 下個月票就要到期 。 請問:我是否可以做何動作避免支票跳票或辦止付?

您所述的問題,是指借票後,借票之人因故未能將金錢存入帳戶,以致於出 借人必需自己墊款可能造成損失的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 因此您出借的支票未蓋禁止背書轉讓,因此,借票人可能已經將支票轉 出去了。如果票據未讓出,請借票人還票即可。 二、 若未能取回支票,這時在法律上,因為發票人要對持票人(就是指您朋 友交付支票之第三人)應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所以除非有在法律上得 以對抗持票人之事由,否則必須為付款之責任。有的人因為害怕負責 任,所以去銀行謊報遺失或被竊,但這是不可行的;向銀行謊報遺失或 被竊,因為銀行會轉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此可能構成誣告罪責,應加以 注意。 三、 若要阻止付款事實之發生,在法律上只能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所以假處 分就是指提供擔保向法院表示該支票之付款情形是有爭議的,希望能透 過法院訴訟達到拒絕付款的效果。不過詳細的主張內容,每件個案有所 不同。但是,大方向而言,只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方式,才能達到您 目前想要的法律效果!

我於今年11月份於知名仲介公司代書見證下,完成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其中備註對方必須在銀行同意貸款8成之條件下,並相互約定一期間申辦貸款事宜,相約日期到時,經仲介詢問雙方是否願意等一家銀行貸款狀況雙方皆同意(分行已通過,已將公文送至總行),又經過幾天(銀行尚未回覆)買方即說約定日期已到,因此不買了,煩請告知相關法律處理方式。

有關所述情形,主要在於買方認為所附條件在相約日期未成就,所以得主張 契約失效。而您認為雖然相約日期已到,但是銀行準備通過貸款,所以買賣 契約不能算是條件未成就,所以您可能認為對方不能無故拒絕履行契約,因 此,您若有收受訂金的話,您可能有想要沒收訂金之類的想法,或是主張對 方違約請求損害賠償之類的看法。實際上,因為在相約日期的約定之條件, 雙方並未說明的相當清楚,因此,雖然銀行正在審核貸款是否通過,然而買 方是否得不配合辦理貸款,當屬有疑。問題在於約定的日期,是指銀行送審 的日期,還是說銀行通過的日期,並非明白。此故,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來 解決此爭議會較妥適,去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依本案之各項情狀判斷,並非 上策!

1. 敝人向銀申貸無抵押貸款40餘萬元,雖辦理協商,後因協商款項過 高無力償還,故違約進入個別協商。 2. 協商時銀行要求頭期款過高無力負擔,故僅繳付部分金額,銀行遂以 民事訴訟方式拍賣敝人不動產。 3. 敝人擬於開庭時向法官提出降低還款金額之請求是否妥當?法官是否 有權要求銀行依據 您所述(民事訴訟法第396條規定,定相當履行期 間或命分期給付)辦理?

一、 針對本金部分,法官沒辦法就本金部分減少,僅能審酌違約金是不是過高利息是不是有逾越法律規定來加以酌減。 二、 開庭時可以跟法官說明您的困境,請求法官將應給付與銀行的款項以判決定履行期間抑或分期給付之方式,通常法官會准予此種請求。

我和表叔已經交往七年了,但我們也不敢公開覺得壓力很多,想請問一下我們能結婚嗎? 他是祖母弟弟的小孩,請我解答,這個困擾以久的事情,謝謝!

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台端您與男友,應屬於五親等之旁系血親,依據法律規定無法結婚。謝謝!

我在網路上賣一個LV字樣的水晶吊飾 (是自己編織的) ,買家要求面交,我沒想那麼多就跟她約了時間 沒想到交貨後,突然出現一個男人說他是員警,他說我違反商標法便把我帶到了三重某派出所去做筆錄 ,做筆錄時是照一個他修改原有的電腦檔案照念的(有錄音、有蓋大姆指手印、沒有拍照),後來就被送到三重警分局坐了一晚,直到收到傳真來的文件,叫我簽名、蓋大姆指手印就可以回家了。回家後,我很擔心不敢告訴家人,因為不知道自己還會被怎麼處分,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依網址上所載之圖形,並非單純的LV排列文字,而是LV重疊的圖樣,且非 吊飾之類的東西,而非包包。若LV兩字的字樣是有註冊商標,但上述圖形 是否有侵害到該文字商標,值得討論。另則,尚有區分是否為同一商品或類 似商品的問題。您應該不太瞭解所編職的物品有可能侵害著名商標之情形, 才會販賣;但您的情形,第一、是否有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要 件,值得討論;第二、就算構成該要件,亦應可得檢察官的諒解,而取得「緩 起訴」處分(您若為善良人士,且向無不良素行紀錄的話!)只要照實向檢察 官說明,就法律的判斷及情節的輕重而言,說不定還可能取得不起訴之處分! 所以不需要太擔心!

我上次有詢問幫朋友網拍LV的包包,結果被保智大隊搜索,說我犯了商標法但上次的問題忘了註明賣的包包是仿的,所以我得到的答案好像怪怪的,今天我收到法院的傳票了,我真的很擔心! 我不知道該如何和法官應對對我和朋友會比較有利 請問: 1、像這種案件會拖很長的一段時間嗎? 2、我到底是犯了第82條還是第30條呢?

一、 販賣仿冒的包包(即明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為之販賣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處罰之。 二、 原則上,依所述情形,應尚在地檢署偵查中,若屬事證明確之情形。最佳的後續處理模式,是請求檢察官能予自新的機會而處分為「緩起訴」。一般說來,案情不複雜的話,可能在三至六月結案(指偵查程序!)若起訴的話,則時間可能再多幾個月。

請問如果在網路上賣仿冒商品會怎樣? 要吃官司嗎?

出賣仿冒商品,除了民事之責任外,如果是侵害商標、著作權的權利,則還 會有刑事責任的訴追。

請問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可否不撤假扣裁定 直接發存證後,聲請返還提存物?

原則上,撤銷假扣押的執行,發存證信函,因為訴訟程序終結(執行程序終 結),可以聲請返還提存 提存物。但是若要更保險的話,連同假扣押的裁定 一起撤銷會更好(供擔保原因消滅)!

請問公司該名員工有3家債權銀行,之前一直進行每個月1/3強制扣 薪但日前該名員工已經離職,因一直未收到法院的移轉命令,所以並沒 有將所扣押的1/3的薪資匯給銀行 。 請問: 1、我之後該如何跟法院提出說明呢? 2、該名員工之前所扣押的薪資我該如何處理?是還給他本人,還是給 他的債權銀行?

一般說來,強制執行法院會發扣押命令給您們公司,所以就算該名員工離職, 從扣押命令起算至他離職之期間,該被扣之金額部份,仍必須等法院令,不能發還給離職的員工!所以您應該 先和執行法院的該股書記官聯絡後 續事宜!

本身從事養殖水產業 想請問申請專利之步驟與費用為何?

專利有發明、新型、新式樣,我國採先申請原則。申請的表格你可以上智財 局去參考(www.tipo.gov.tw), 費用的部份,亦可參酌!

用公司戶貸款也用公司戶支票償還,目前公司停業一年,期間繳息都正常,但現在銀行追討債務全額否則將假扣押查封負責人房子,已和銀行分行進行協調,且公司將於近日申請復業 但分行仍表示總行只同意上述2種方式。 請問: 1、在合法的規範之下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2、在繳息正常的情形下是否可申請以別的方式進行還款?

一般說來,如果債務人有財產作為擔保的話,銀行談判的空間比較少,但是 如果擔保或是可供假扣押或本案執行的財產很少,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甚至 於債務人所提出的清償條件優於現有的財產,則談判的空間較大。基本上, 不斷的協商是重要的手段。

本人之前被人借用名義擔任股東,今想解除名義(退出股東名冊)應採取什麼手續及文件?

你只要去找原本借你名義的人,告訴人他你不想擔任名義股東了,他就應該 會去找代辦業者幫你處理,代辦業者會請你提出詳細的印章、身份證明文件 等資料,屆時再提出即可。

因為朋友買房子,基於交情因此幫他當保人,但是後來朋友跑掉了,避 居國外不出面處理,目前銀行已將那棟房子的債權轉賣給了私人的債權公司,而債權公司已經申請查封了房子(但尚未拍賣) 由於我是保人,因此債權公司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扣我薪水,但是債權公司又跟我說,只要我付30萬給他,就可以給我清償證明,並將我在貸款契約、聯徵紀錄上連帶保人的紀錄刪除,經過我討價還價之後對方答應給他25萬成交 我想請問,這樣做是不是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我必須請債權公司提供什麼樣的證明文件?

你基於保證契約要負責任,而該債權公司現在為權利人,只要你與債權公司 約定好和解金額,簽立完和解契約,你的法律責任就結束了。在簽立過程中, 要確定要拿到清償證明,要確定薪資查封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債權公司應 該要撤回!

我們新租的辨公室位於新店市的寶橋路上,今天有位管理員竟然說我同事不可攜帶折疊腳踏車上樓,我覺得有夠扯的,而且我們放置於私人辨公地點並無佔用公共區 請問有辨公大樓這種規定嗎?

原則上,有關公寓大廈之規範,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訂之規約辦理,所 以有關辦公大樓得否攜帶折疊腳踏車上樓,依大樓之規約辦理,但原則上, 一般說來應該沒有該種限制才屬常理,因為折疊腳踏車「小小的」不妨害他 人,且放置在私人處所,所以你最好向管委會查詢一下吧!

公司忽然告知我不適用而要fire我,雖然有給我半個月~1個月的緩衝期,甚至說如果我要先離開也可以,但我已經在這個公司做了1年又7個月了,現在又快過年,請問我可以跟公司要求多少的資遣費呢?

依台端所述,公司應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 台端自得依第17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惟台端係94年7月勞工退休金條 例施行後,才至公司上班,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第12條第1項資遣費 發給之規定。依該規定,台端之年資一年七個月,所得領取之資遣費為24 分之19個月之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