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1.07
有關所述情形,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而約定由您擔任公司負責人。因此,有 關該公司結束之後的權利義務關係,分為內部、外部而言,內部而言,是指 您與共同出資者的關係,外部而言,是指公司與第三人(包括稅捐機關、員 工)關係。對於您們的合作也好、合夥也好的夥伴關係,因為可能原始沒有 約定非常清楚,因此,有必要在此時間點再作進一步的確認。所以,建議您 先發存證信函予各合作者,將您想表達的事情,在書面上陳述後通知各合作 者,之後,再就形式上負責人應行負責之事務,與各合作者討論後續處理事 宜。
一、 台端與資方已成立勞動契約,無論為定期為不定期契約,資方都不得無 理由終止契約。 二、 除非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之情形,否則資方不得任意終 止契約契約,資方若有違反,台端得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請求給付 薪資。
如果原告提供擔保金為假扣押,後來本案訴訟敗訴確定。被告要能證明被 假扣押有所損害,始能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如果原告的假扣押 沒有造成被告的實質損害,原告之後還是可以經過法定程序取回原來的擔 保金。
一、 如果當初之負責人同意將股份以技術作價的方式登記給您了,這股份的 權利就屬於您了!(如果只是借名登記,權利人則仍屬真正的權利人) 二、 如果未得您的同意,而將您所登記的股份移轉予第三人,則該移轉登記 的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 三、 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該負責人,說明上述情形,請該負責人就上述 行為提出合理說明及和解事宜,再看後續之發展,視情形是否提出訴訟。
您所述的問題,是指借票後,借票之人因故未能將金錢存入帳戶,以致於出 借人必需自己墊款可能造成損失的問題,茲說明如下: 一、 因此您出借的支票未蓋禁止背書轉讓,因此,借票人可能已經將支票轉 出去了。如果票據未讓出,請借票人還票即可。 二、 若未能取回支票,這時在法律上,因為發票人要對持票人(就是指您朋 友交付支票之第三人)應負發票人之付款責任,所以除非有在法律上得 以對抗持票人之事由,否則必須為付款之責任。有的人因為害怕負責 任,所以去銀行謊報遺失或被竊,但這是不可行的;向銀行謊報遺失或 被竊,因為銀行會轉向警察機關報案,如此可能構成誣告罪責,應加以 注意。 三、 若要阻止付款事實之發生,在法律上只能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所以假處 分就是指提供擔保向法院表示該支票之付款情形是有爭議的,希望能透 過法院訴訟達到拒絕付款的效果。不過詳細的主張內容,每件個案有所 不同。但是,大方向而言,只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方式,才能達到您 目前想要的法律效果!
有關所述情形,主要在於買方認為所附條件在相約日期未成就,所以得主張 契約失效。而您認為雖然相約日期已到,但是銀行準備通過貸款,所以買賣 契約不能算是條件未成就,所以您可能認為對方不能無故拒絕履行契約,因 此,您若有收受訂金的話,您可能有想要沒收訂金之類的想法,或是主張對 方違約請求損害賠償之類的看法。實際上,因為在相約日期的約定之條件, 雙方並未說明的相當清楚,因此,雖然銀行正在審核貸款是否通過,然而買 方是否得不配合辦理貸款,當屬有疑。問題在於約定的日期,是指銀行送審 的日期,還是說銀行通過的日期,並非明白。此故,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來 解決此爭議會較妥適,去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依本案之各項情狀判斷,並非 上策!
一、 針對本金部分,法官沒辦法就本金部分減少,僅能審酌違約金是不是過高利息是不是有逾越法律規定來加以酌減。 二、 開庭時可以跟法官說明您的困境,請求法官將應給付與銀行的款項以判決定履行期間抑或分期給付之方式,通常法官會准予此種請求。
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台端您與男友,應屬於五親等之旁系血親,依據法律規定無法結婚。謝謝!
依網址上所載之圖形,並非單純的LV排列文字,而是LV重疊的圖樣,且非 吊飾之類的東西,而非包包。若LV兩字的字樣是有註冊商標,但上述圖形 是否有侵害到該文字商標,值得討論。另則,尚有區分是否為同一商品或類 似商品的問題。您應該不太瞭解所編職的物品有可能侵害著名商標之情形, 才會販賣;但您的情形,第一、是否有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要 件,值得討論;第二、就算構成該要件,亦應可得檢察官的諒解,而取得「緩 起訴」處分(您若為善良人士,且向無不良素行紀錄的話!)只要照實向檢察 官說明,就法律的判斷及情節的輕重而言,說不定還可能取得不起訴之處分! 所以不需要太擔心!
一、 販賣仿冒的包包(即明知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為之販賣行為),依據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處罰之。 二、 原則上,依所述情形,應尚在地檢署偵查中,若屬事證明確之情形。最佳的後續處理模式,是請求檢察官能予自新的機會而處分為「緩起訴」。一般說來,案情不複雜的話,可能在三至六月結案(指偵查程序!)若起訴的話,則時間可能再多幾個月。
出賣仿冒商品,除了民事之責任外,如果是侵害商標、著作權的權利,則還 會有刑事責任的訴追。
原則上,撤銷假扣押的執行,發存證信函,因為訴訟程序終結(執行程序終 結),可以聲請返還提存 提存物。但是若要更保險的話,連同假扣押的裁定 一起撤銷會更好(供擔保原因消滅)!
一般說來,強制執行法院會發扣押命令給您們公司,所以就算該名員工離職, 從扣押命令起算至他離職之期間,該被扣之金額部份,仍必須等法院令,不能發還給離職的員工!所以您應該 先和執行法院的該股書記官聯絡後 續事宜!
專利有發明、新型、新式樣,我國採先申請原則。申請的表格你可以上智財 局去參考(www.tipo.gov.tw), 費用的部份,亦可參酌!
一般說來,如果債務人有財產作為擔保的話,銀行談判的空間比較少,但是 如果擔保或是可供假扣押或本案執行的財產很少,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甚至 於債務人所提出的清償條件優於現有的財產,則談判的空間較大。基本上, 不斷的協商是重要的手段。
你只要去找原本借你名義的人,告訴人他你不想擔任名義股東了,他就應該 會去找代辦業者幫你處理,代辦業者會請你提出詳細的印章、身份證明文件 等資料,屆時再提出即可。
你基於保證契約要負責任,而該債權公司現在為權利人,只要你與債權公司 約定好和解金額,簽立完和解契約,你的法律責任就結束了。在簽立過程中, 要確定要拿到清償證明,要確定薪資查封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債權公司應 該要撤回!
原則上,有關公寓大廈之規範,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訂之規約辦理,所 以有關辦公大樓得否攜帶折疊腳踏車上樓,依大樓之規約辦理,但原則上, 一般說來應該沒有該種限制才屬常理,因為折疊腳踏車「小小的」不妨害他 人,且放置在私人處所,所以你最好向管委會查詢一下吧!
依台端所述,公司應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 台端自得依第17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 惟台端係94年7月勞工退休金條 例施行後,才至公司上班,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第12條第1項資遣費 發給之規定。依該規定,台端之年資一年七個月,所得領取之資遣費為24 分之19個月之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