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09

我幫某A作保車貸,但某A不但不繳車貸,反而把車子給某B用,某 B有繳過幾次,來就都不繳了,我己替她們先繳了10萬元,因其他因素己上法院告某A與某B詐欺,現在己進入偵察庭,但某A三次開庭都没有出庭,某B說車子她在用。我想請問: 1、某A與某B己損害了我的權益,我可用什麼理由跟法官說或可用什麼理由再加條文提告某A與某B? 2、一般幾次没有出庭會被通緝?

一、如果某A一開始不是因為故意不繳納車貸而讓您替他作保,僅是因為購車後,其經濟能力陷於困難,而無法償還車貸者,原則上,這件應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不過您還是可以民法相關權利要回您所繳納的費用。 二、通常被告如一次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者,依法即可聲請拘提。

若敝公司銷售給客戶一套軟體,合約中註明客戶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但合約中僅載明維運的時間範圍,而無明確規範使用權的時間範圍,這樣子過了維運的時間範圍後,軟體因客戶之系統損壞而無法運轉。請問: 1、此時我方是否仍有義務無償進行修復? 2、若客戶依合約中「使用權」為由,要脅我方無償無限期提供維運服務,我方能否拒絕?

一、若依台端所述情形,客戶擁有軟體著作使用權,未擁有軟體著作所有權。 二、再依台端所述契約內容,維運時間與使用時間是否相符發生爭議。客戶主張使用時間無限,台端主張使用時間與維運時間相同,這是因為契約載明不清楚所生問題。應以契約精神,透過一般交易時間,在相同類似情形,使用相同代價,所得使用之時間為判斷依據,並無絕對之標準。 三、其次,亦有一種解釋方法,認為客戶仍有使用權,但他可請他人維護,並非得向台端請求維護,因此台端與客戶間之維護契約已過期間。

感謝您在「部落格分享職場創意會否侵犯到公司機密?」中的回覆,但如果設定部落格只限於本人或只開放給特定朋友 (invited only withemail/password protection.) 是否還是會觸犯到著作權法呢?

一、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是要加以要處罰的。亦即未得權利人之同意是不得印刷、複印等方式,重複製他人之著作。 二、同條文四項又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因此,設定部落格只限本人或開放給特定朋友,應符合上述規定,始為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父親經法院判決離婚多年,監護權由父親擁有,但現今父親為監管人口,可否提出祖母有孫子監護權??

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才需要置監護人,且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才可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母擔任監護人,此時,祖母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她擔任小孩的監護人,法院如果認為適合的話,就會判定由祖母擔任監護人。

我的二伯去世了,但是聽說他有一筆龐大的債務。想請問一下我的父母和我是否都要辦理債務拋棄,還有就是她的死亡證明要等到法醫解剖後才能開出,但是他死亡已經有兩個星期了。如果死亡證明開出的時間已經過了他正死亡的日子兩個月後,我們還可以去法院辦理債務拋棄嗎?

你二伯去世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如果你二伯有配偶或有小孩子的話,甚至爺爺奶奶仍在世的話,你和你父親在法律上就不是二伯的法定繼承人, 既然不是法定繼承人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另外,拋棄繼承需要在知道二伯往生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且原則上還要通知其他因為拋棄而變成繼承人的人。

我結婚六年只生一個兒子,我先生是獨子,想請問這樣能否爭監護權或扶 養權,萬一夫家們不肯把小孩給我,那我該如何爭取,請幫幫我,謝謝!

關於監護權的部分,如果雙方離婚,對於小孩子的監護權沒有辦法達到共識的話,只能請求法院就兩方的經濟狀況.是否有親屬可以協助照料小孩子,對小孩未來的規劃,雙方監護意願等判斷究竟是由男方或女方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或是由雙方取得監護權。至於你提到的扶養權,如果是指扶養費的意思,如果小孩未來由任一方照顧的話,照顧的一方可以向未照顧的一方請求給付給小孩子的扶養費。且通常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就會擔任扶養小孩的責任,如果你真的想要照顧這個小孩的話在離婚時先與丈夫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決定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

1.本公司雇用一銷售人員,到職日為:96年4月1日,申請離職日為:97年5月30日,正式離職日為:97年6月15日。 因之前此員工為公司雇用之銷售人員,一直無法達到公司之目標,導致公司,每月虧損,還任意散播公司之負面訊息,故公司主管已口頭告知,如再繼續,這樣將更換銷售人員。因此該名員工就要求公司要給遣散費。請問:雇主是否該給付此費用呢?(但因公司回答:因銷售人員造成公司虧損,公司必須再增加另一名銷售人才,故薪資做調整,因此該名員工有繼續留任。) 2.員工任期滿一年後,確定有年假七天假時,該員工就一次請完

如果任職之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法定事由,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對雇主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者等事由(請查上開規定事由),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有勞基法第十二條法定事由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如果你想知道雇主究竟有何權利義務的話,請查閱勞基法相關規定。

我在一家醫院從事行政職,進去時公司要求要簽合約,有一條是若工作未滿1年離職者或未在離職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者,需賠償公司2個月的薪資,且進去後才發現原來這個職位因為主管及職務的關係都做不久,所以常空缺(主管常會放假回來耗材領用未登記,盤損要自己賠錢,但又沒人要配合控管) 一個月下來扣賠錢、勞健保、房租一個月都剩不到16000元,我現在想離職卻又想到要去借錢才能離職,而且提出離職申請也遭主管藉故拖延,請問:這該怎麼辦,這樣合理嗎?這有違反法律嗎?

通常一般企業為免員工流動率過高多會約定在一定情況下需要賠償公司,如果這是在你充分瞭解下所簽的同意書,通常都會認為如此約定有效,但是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額過高,在公司訴訟請求時可以向法院表示,由法院認定是否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有的話,就不需要依當初約定金額賠償。

我在一家醫院從事行政職,進去時公司要求要簽合約,有一條是若工作未滿1年離職者或未在離職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者,需賠償公司2個月的薪資,且進去後才發現原來這個職位因為主管及職務的關係都做不久,所以常空缺(主管常會放假回來耗材領用未登記,盤損要自己賠錢,但又沒人要配合控管) 一個月下來扣賠錢、勞健保、房租一個月都剩不到16000元,我現在想離職卻又想到要去借錢才能離職,而且提出離職申請也遭主管藉故拖延,請問:這該怎麼辦,這樣合理嗎?這有違反法律嗎?

通常一般企業為免員工流動率過高多會約定在一定情況下需要賠償公司,如果這是在你充分瞭解下所簽的同意書,通常都會認為如此約定有效,但是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額過高,在公司訴訟請求時可以向法院表示,由法院認定是否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有的話,就不需要依當初約定金額賠償。

我們公司收到律師函 請問: 1、律師函的法律效用? 2、收到律師函後可以不理會嗎? 3、若是要回應的話是否也一定要以律師函?用存證信函可以嗎?

律師函只有通知的效力,只不過是以律師名義通知你某事項。至於收到律師函後是否需回應,則應該視不同的狀況決定。回覆律師函的方式,不限於只能用律師函,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