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2.09
一、如果某A一開始不是因為故意不繳納車貸而讓您替他作保,僅是因為購車後,其經濟能力陷於困難,而無法償還車貸者,原則上,這件應屬於單純的民事糾紛,不過您還是可以民法相關權利要回您所繳納的費用。 二、通常被告如一次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者,依法即可聲請拘提。
一、若依台端所述情形,客戶擁有軟體著作使用權,未擁有軟體著作所有權。 二、再依台端所述契約內容,維運時間與使用時間是否相符發生爭議。客戶主張使用時間無限,台端主張使用時間與維運時間相同,這是因為契約載明不清楚所生問題。應以契約精神,透過一般交易時間,在相同類似情形,使用相同代價,所得使用之時間為判斷依據,並無絕對之標準。 三、其次,亦有一種解釋方法,認為客戶仍有使用權,但他可請他人維護,並非得向台端請求維護,因此台端與客戶間之維護契約已過期間。
一、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是要加以要處罰的。亦即未得權利人之同意是不得印刷、複印等方式,重複製他人之著作。 二、同條文四項又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三、因此,設定部落格只限本人或開放給特定朋友,應符合上述規定,始為合理使用,而不構成侵權。
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才需要置監護人,且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才可由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之祖母擔任監護人,此時,祖母可以向法院聲請由她擔任小孩的監護人,法院如果認為適合的話,就會判定由祖母擔任監護人。
你二伯去世了,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如果你二伯有配偶或有小孩子的話,甚至爺爺奶奶仍在世的話,你和你父親在法律上就不是二伯的法定繼承人, 既然不是法定繼承人就不用辦理拋棄繼承。另外,拋棄繼承需要在知道二伯往生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且原則上還要通知其他因為拋棄而變成繼承人的人。
關於監護權的部分,如果雙方離婚,對於小孩子的監護權沒有辦法達到共識的話,只能請求法院就兩方的經濟狀況.是否有親屬可以協助照料小孩子,對小孩未來的規劃,雙方監護意願等判斷究竟是由男方或女方其中一方取得監護權或是由雙方取得監護權。至於你提到的扶養權,如果是指扶養費的意思,如果小孩未來由任一方照顧的話,照顧的一方可以向未照顧的一方請求給付給小孩子的扶養費。且通常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就會擔任扶養小孩的責任,如果你真的想要照顧這個小孩的話在離婚時先與丈夫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再訴請法院決定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
如果任職之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法定事由,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對雇主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者等事由(請查上開規定事由),雇主就可以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有勞基法第十二條法定事由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所以如果你想知道雇主究竟有何權利義務的話,請查閱勞基法相關規定。
通常一般企業為免員工流動率過高多會約定在一定情況下需要賠償公司,如果這是在你充分瞭解下所簽的同意書,通常都會認為如此約定有效,但是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額過高,在公司訴訟請求時可以向法院表示,由法院認定是否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有的話,就不需要依當初約定金額賠償。
通常一般企業為免員工流動率過高多會約定在一定情況下需要賠償公司,如果這是在你充分瞭解下所簽的同意書,通常都會認為如此約定有效,但是如果你覺得違約金額過高,在公司訴訟請求時可以向法院表示,由法院認定是否有酌減違約金之必要,如果法院認為有的話,就不需要依當初約定金額賠償。
律師函只有通知的效力,只不過是以律師名義通知你某事項。至於收到律師函後是否需回應,則應該視不同的狀況決定。回覆律師函的方式,不限於只能用律師函,用存證信函的方式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