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4.02

朋友在一家私立幼稚園兼差當美語老師已有數年,有課才到校,鐘點計 薪,由於是兼職,所以未在該園所加入勞健保,前些日子該園方以不適任為由,告知朋友不用上課,請問兼差的美語老師可以依勞基法規定要求遣散費嗎?

僅就所陳述之部分大略析之: 因該兼職者是有課才到校,並以鐘點計薪,故並非勞動基準法上之「部分工作時間者」。而兼職者與園方兩造間之關係應屬委任關係,成立委任契約,故兼職者自不得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向園方請求資遣費。

我與內人在7月在婚紗展定了一套婚紗照,並刷卡繳了訂金36000, 後來我們公證結婚沒去拍婚紗照,直到日前才想到有這麼一回事:請問我可以要求業者退還費用嗎? 或是可以讓渡給其他人(ex.朋友)使用,沒有一些法律條文可以保護我們的權利?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 一、主張退費抑或轉讓他人使用,尚須視當初你們與婚紗業者所締結之契約內容而定。 二、不過,有一點需注意,依照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您的請求權可能已逾罹於時效消滅。

十月中父親騎腳踏車遭乙方騎機車從側方擦撞,父親送加護病房後診斷 脾臟破裂出血,有氣胸現象需插管處理,後背部肋骨有裂,當時院方還有要求家屬簽病危通知,我父親已經73歲了,對車禍當時的情況常常會讓他在睡夢中被驚醒,想請問若是要向對方求償的話,除了醫療部份全額負責之外,精神賠償部分該如何請求才合理,若想要私底下由調解委員會和解的話,自己家屬出席即可還是委託律師代為和解比較好呢?

關於台端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您父親脾臟破裂出血,事後有無進行脾臟切除手術?因為目前實務上認定脾臟如有切除全部者,則屬於重傷害,先為敘明。 二、車禍理賠除了醫療費用外,尚可向肇事者請求增加生活上之費(如看護費用、所需醫療輔助器材、醫院複診來回之計程車費用等)、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而精神慰撫金而言,並沒有一定之數據,通常法院會斟酌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能力等作為賠償基準。 三、欲代理出席調解委員會和解者,必須有本人之委託書及相關文(此部分可以詢問各市公所),家屬出席抑或律師出席均可。

A為甲的繼父(或養父),甲未於A死亡後辦理繼承,甲如今亦已臥病在床(無意識) 突接獲地政機關地價稅繳款通知 。 請問: 1.甲年事以高,且已為無意識狀態,其子乙可否等甲死亡後再辦理代 位繼承? 2.地價稅可否等乙正式辦理繼承後再一次繳納? 3.A為養父或繼父的情形會有不同嗎?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由於缺乏部分事實,故先簡略說明: 一、如果「A」是甲的繼父,按照法律,渠等乃為直系姻親,甲並非係「A」之法定繼承人。因為所謂法定繼承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而甲係因為「A」與其母結婚而有所謂的姻親關係,所以並非「A」之法定繼承人。如果「A」是甲的養父,則需有法院許可收養文件,這樣才會有法定繼承人之資格。 二、台端所指接獲地政機關之地價稅繳款,稅單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應為「A」才是,所以就要先確認好「A」有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或其他親生子女、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如果「A」是甲的繼父,則甲沒有法定繼承權,當然也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三、所謂代位繼承,是甲在繼承「A」開始前,有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之情形,由「乙」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但是台端所述之事實,疑「A」早已死亡,甲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已。繼承登記僅是對外公示效力,如甲有繼承權之前提下,縱使甲百年之後,乙仍是可以逕自為繼承登記。與代位繼承不同。

1、本人承租公有地並依規繳納土地使用補償金。今市公所收回土地,必須拆屋還地,估地上物救濟等,發覺承租面積與實測面積等有些差異, (多少誤差是允許範圍內?)我可否請求退還不當得利之返還?(租金) 2、已租了十餘年,是否可依土地法第25條,請求退還逾10年之部份使用土地補償金?

關於台端您的提問,說明如下: 一、譬如承租租金係按坪數面積而計算者,則實際出租的坪數短少,就溢收租金部分,則係無法律上原因,可得請求市公所就溢收租金部分請求返還。 二、土地法第25條條文內容中稱: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換言之,如果有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之情形者,則市公所當然可以就公有土地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此部分尚須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