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6.04

我想請問大概20多年前我媽幫丫姨擔保,丫姨已過世多年了,現在銀行天天上門來找,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一、若為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就算過世,該債務未清償,連帶保證人仍負有清償債務之責任。 二、基本上,該二十多年前的債務,應先確認該債權是否已經時效消滅?也就是說,若債權人仍有法律上的請求權且取得執行名義,則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不過,銀行會常常找上門,是否表示無法就保證人的財產執行?或是保證人並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若不願一直存在該債務,可以銀行協商,以和解打折方式處理;若認為保證人將來也沒有財產會被執行,是否須與債權人協商和解?可自行斟酌。供予參酌,謝謝!

我於102年7月購買預售屋 103年3月交屋 104年8月颱風過境 社區192個住戶 有12住戶的前陽台鋁製欄杆被吹毀 甚至有幾戶是整個欄杆被吹落 從高樓掉到地面 經與建商協調 建商不願負責 經查看欄杆說落的現場 住戶大家都認為結構大有問題 請問這種事情我們住戶應該要如何處理 以保障大家的權利 謝謝

一、假若建物附著物被毀損之事實,屬「買賣標的物即房屋」之瑕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有所規定,所以應即時通知出賣人即建商該瑕疵。 三、有本案件,因為已經發現瑕疵了,即依法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有所規定。換句話說,已經通知出賣人有瑕疵,接下來,主張的權利依情形可能是減少價金較適當。此故,原則上可寄發存證信函予出賣人,表示減少價金多少錢。 四、權利行使,應注意相關時效期間;此外,瑕疵證據之搜證也是應注意的,可請教專業人員如何在修復過程保全證據。 五、類似情形,可申請調解委員會可協調,若未能達成訴訟外和解,假扣押及訴訟可能是必要的手段了。供予參酌,謝謝!

本人向友人盤讓飲料店,合約上甲乙雙方只有電腦打字,並沒有親筆簽名或蓋章,現在發生糾紛,盤讓金對方也拿了,請問沒有親筆簽名或蓋章的合約具法律效率嗎?(盤讓金對方有簽收)麻煩解惑,謝謝!

盤讓契約的內容或條件,若對方都同意,法律上算是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算成立了。至於書面契約,就算沒有簽名或蓋章,契約仍然成立生效,更何況,盤讓金都已收取了。該書面契約,可以作為雙方契約內容的參考依據,還是有其作用的。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如廠商請款金額應為20000元,但他故意提出50000元,致我方錯誤而將款項匯出後,其即將款項領取並銷戶且避不見面,請問我方應如何主張權益呢?麻煩您。

一、若由請款程序的作業及事後銷戶等情狀,可以證明對方有詐欺犯罪的故意及意圖,則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不過,若對方抗辯為民事糾紛,則可能要補強的證據,來加強證明對方的詐欺行為。 二、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或申請調解,若對方仍避不見面或視對方回應狀況,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以主張權利。供予參酌,謝縛!

如果他人擅用我的業務用印章,造成客戶對我本人的投訴,公司雖無懲處問題,但是個人覺得權益受損,但是辦公場所的人員無人承認盜用或誤用我的印章,請主管調閱監視系統,主管也稱看無結論,我怕錄影設備有被人動過手腳,請問我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又若要提告,我並不知該對誰提告,請問要對何對象提告? 謝謝

重點還是在證據,現在只有犯罪事實,沒有犯罪嫌疑人,沒辦法明確指明或可能的被告,原則上就無法提告。因此,假若要維護權益,還是要想辦法搜證盜用的證據,以證明嫌疑人,才能提出告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