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6.04
一、若為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就算過世,該債務未清償,連帶保證人仍負有清償債務之責任。 二、基本上,該二十多年前的債務,應先確認該債權是否已經時效消滅?也就是說,若債權人仍有法律上的請求權且取得執行名義,則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不過,銀行會常常找上門,是否表示無法就保證人的財產執行?或是保證人並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若不願一直存在該債務,可以銀行協商,以和解打折方式處理;若認為保證人將來也沒有財產會被執行,是否須與債權人協商和解?可自行斟酌。供予參酌,謝謝!
一、假若建物附著物被毀損之事實,屬「買賣標的物即房屋」之瑕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有所規定,所以應即時通知出賣人即建商該瑕疵。 三、有本案件,因為已經發現瑕疵了,即依法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有所規定。換句話說,已經通知出賣人有瑕疵,接下來,主張的權利依情形可能是減少價金較適當。此故,原則上可寄發存證信函予出賣人,表示減少價金多少錢。 四、權利行使,應注意相關時效期間;此外,瑕疵證據之搜證也是應注意的,可請教專業人員如何在修復過程保全證據。 五、類似情形,可申請調解委員會可協調,若未能達成訴訟外和解,假扣押及訴訟可能是必要的手段了。供予參酌,謝謝!
盤讓契約的內容或條件,若對方都同意,法律上算是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算成立了。至於書面契約,就算沒有簽名或蓋章,契約仍然成立生效,更何況,盤讓金都已收取了。該書面契約,可以作為雙方契約內容的參考依據,還是有其作用的。供予參酌,謝謝!
一、若由請款程序的作業及事後銷戶等情狀,可以證明對方有詐欺犯罪的故意及意圖,則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不過,若對方抗辯為民事糾紛,則可能要補強的證據,來加強證明對方的詐欺行為。 二、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或申請調解,若對方仍避不見面或視對方回應狀況,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以主張權利。供予參酌,謝縛!
重點還是在證據,現在只有犯罪事實,沒有犯罪嫌疑人,沒辦法明確指明或可能的被告,原則上就無法提告。因此,假若要維護權益,還是要想辦法搜證盜用的證據,以證明嫌疑人,才能提出告訴。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