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7.06

甲將其屋出售給乙,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0年後乙始發覺,向甲請求遭拒,問 1.甲的理由是?憑哪個條文? 2.甲可否再將屋轉售給第3人丙,並轉移所有權給丙? 3.若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給乙後即死亡,甲的繼承丁可否重新主張事隔20年後乙始發覺的事實,認之前所有權轉移登記應不生效力,應返還於繼承人丁? 4.丁可否再就屋子,和其他人訂立買賣契約

一、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買售人乙因十五年的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二、甲自由與丙成立買賣契約,並基於所有權人地位移轉所有權予丙。 三、若二十年後仍同意移轉,乙是權利人,登記是有效的。時效是權利抗辯事由,非權利不存在或契約無效事由。 四、債權契約得任意訂立,像買賣契約就是如此;但是物權契約就非如此。供予參酌,謝謝!

1.我方公司與買方之間的付款方式採月結現金 2.出貨時間從105年08月~10月 3.我方公司已陸續供貨於買方連續3個月,但買方目前為止尚未付任何一毛 4.出貨3個月,買方都未付款,從105年11月已停止供貨 5.自105年10月開始追貨款到現在,過程中買方每次約好付款日期,都失約或直接說沒錢 請問以上問題,我方公司該如何與買方訂定合約?

一、若已催告或寄發存證信函,可先申請假扣押裁定。 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較省時省錢。供予參酌,謝謝!

由於本公司採用經銷制度販賣公司產品,每年皆有與經銷商簽立經銷契約,公司最近想幫經銷商印製本公司的名片,供經銷商使用,但不知是否有法律上的風險?若經銷商在外造成的糾紛或損失時,本公司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一、原則上,所謂印名片的行為,要看名片的內容而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例如有可能是委任、經銷、承攬、受僱,到底是那一種類型,視名片的當事人職務名稱及頭銜等而論。 二、基本上,若因為名片讓他人誤認屬公司的受僱人,對於該經銷商因代表公司從事職務行為所生之賠償責任,公司有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類似「顧問、代理、經銷商」名稱,似乎可避免讓第三人誤認為代表公司,不過,仍應依個案而定,沒有絕對的標準。供予參酌,謝謝!

恢復雇傭關係訴訟,可否請求三節獎金,調薪........等在勞動妻約中已訂定

一、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旨在確認雙方原始的勞僱契約關係,因此原有的權利義務都是一樣的。 二、因此,視勞動契約的內容,依是否有所述三節獎金、調薪等約定內容,作為訴訟的主張。供予參酌,謝謝!

今天1月份經由仲介下訂了一間舊型的公寓,但是事後的知對面門是兇宅,想解約,但是屋主堅持不肯,但是如果我們堅持解約,仲介告訴我們這樣子簽約金沒,甚至還要給他們服務費,最後拖了快3個月,最後只能走消保官或法院的途徑,偏偏老公是買屋人他又是懶的碰這些事,又怕抗議到底30萬會沒了,他甘願買下房子,可是這件事情全因仲介未盡到告知的義務,及道德良知,導致我們要買也不,不買又不行,然後還要付他們服務費,沒有辦法不用付或是少收嗎?我們已經因為他們的原因買了這間房子,他們一點點的表示都沒有,無法可制嗎

一、原則上,因為標的物非屬兇宅,因此,實務上很難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若成立仲介居間契約時,有特別告知在乎附近有嫌惡設施,例如電塔、墓地或是兇宅,也許對於仲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有成立的可能性。亦或是,是否有證據證明仲介知此事而故意不告知?即令有認為仲介就算知悉是否負告知義務有爭議,但是以此爭議作為與之洽商減少服務費的籌碼,亦可斟酌。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