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8.01
您好: 壹、依個資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法人公司名稱並非前述法條所稱的個資。 貳、若關於自然人的個資使用,原則上應注意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所以說依題意,若欲採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由當事人簽立同意書。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 支付命令因為無法送達而未能發生確定的效果,且若債權人也未提出訴訟,則債權的時效消滅,基本上不會有債權憑證的問題,無無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亦即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即得以之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供予參酌,謝謝!
依所言,對方應該已經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假如對方對於該圖確有著作權,而台端若主觀上不知是該圖有著作權,主觀上確實無故意,例如所述之未標示著作權或是未禁止轉載或聯結等,除此之外,尚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無故意。其次,若屬非營利之合理使用,也可作為抗辯手段。其餘部份,再依具體事實,作適當的答辯及談判和解的策略。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 一、自己所有之物品,就算是公司生產,但是除非雙方契約約定不得從事銷公司產品之行為,原則上應無違反勞動契約之問題。 二、基本上,公司就算對員工享有債務,應不得就薪資作抵扣,更何況是否享有債務,尚有爭議。 三、同前述,既未竊盜公司財產,應依雙方勞動契約的約定內容作規範。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 先寄信過去說明,並表示若未有善意回應,將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且向對方說明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後就無法撤回了,請對方注意這點。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