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8.01

依客戶需求,需提供給客戶的月報資料(內容包含客戶公司名稱、姓名及進出入時間) 是否適用於個資呢?

您好: 壹、依個資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法人公司名稱並非前述法條所稱的個資。 貳、若關於自然人的個資使用,原則上應注意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所以說依題意,若欲採最保險的方式,就是由當事人簽立同意書。供予參酌,謝謝!

我有一友人超過15年前幫朋友公司做銀行借款連帶保證人後因該公司倒閉而背上連帶債務,雖至今已超過15年期效,但近來發覺在民國96至99年間陸續有2家銀行因被購併而由接手銀行再發出支付命令,唯當時他人在大陸沒有收到所以該支付命令皆已失效, 如此無效之支付命令會使原已過效期之債務又重新起算嗎?還是必須有支付命令確定書或續發的債權憑證才可重新起算?

您好: 支付命令因為無法送達而未能發生確定的效果,且若債權人也未提出訴訟,則債權的時效消滅,基本上不會有債權憑證的問題,無無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問題,亦即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即得以之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供予參酌,謝謝!

二年前不小心分享FB上的某圖(複製貼上方式)放在公司粉絲團上,圖片未修改也沒有任何銷售行為,只是純分享(那時真的不知這樣會有著作權之問題)圖文上也未標示不可使用或轉載,現今公司被提告檢察官要公司提出行為人,請問我該如何應對及有可能會受何種刑罰?

依所言,對方應該已經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假如對方對於該圖確有著作權,而台端若主觀上不知是該圖有著作權,主觀上確實無故意,例如所述之未標示著作權或是未禁止轉載或聯結等,除此之外,尚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無故意。其次,若屬非營利之合理使用,也可作為抗辯手段。其餘部份,再依具體事實,作適當的答辯及談判和解的策略。供予參酌,謝謝!

目前我已與11/17自公司繳交離職單,但遲遲至今尚未領到20號上月薪資。公司解釋,由於先前本人有私底下交易公司產品給客戶,但產品是本人自己擁有的物品。這樣公司可以告我什麼嗎?另外公司抵扣我薪水說事情查明後扣款我的販售所得在予以還款,他們可以扣押我的薪水嗎?另外我私下販售公司產品,並未竊取公司物品而是個人物品,這樣有觸犯何種法律嗎?

您好: 一、自己所有之物品,就算是公司生產,但是除非雙方契約約定不得從事銷公司產品之行為,原則上應無違反勞動契約之問題。 二、基本上,公司就算對員工享有債務,應不得就薪資作抵扣,更何況是否享有債務,尚有爭議。 三、同前述,既未竊盜公司財產,應依雙方勞動契約的約定內容作規範。供予參酌,謝謝!

如果我匯款過去但是物品沒有寄過來,這樣的賣家算是構成詐欺罪嗎? 如果構成該怎麼處理這個情況?

您好: 先寄信過去說明,並表示若未有善意回應,將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且向對方說明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後就無法撤回了,請對方注意這點。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