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8.02
您好: 賣方有依照買賣契約的期限與其他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就算事後辯稱是因為原廠問題,無法進口等因素,原則上亦得請求賣方依照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蒐集因為代理商無法交貨,所造成無法及時出售商品,所產生的損失等來證明自己的損害,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您好: 一、網購的企業經營者,關於消費者原即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原即得七日內不附理由,請求退貨還錢。 二、現在的問題是,若故意不履行契約,若欲主張損害賠償之情況;有幾點應審酌,第一點是損害金額與訴訟經濟相比,可能甚微。第二點是否可能因為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而造成台端無法求償?這些都是電商業者應該要注意之點。或許,類似的狀況,關於消費者若有詐欺意圖或故意侵權,似可在網站公告類此行為,將以法律訴追民刑事責任,看是否有防止可能惡行的效果。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 一、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未違反公序善俗等要件,協議應屬有效,只是效力內容有待討論。 二、不見得因該協議,而免除可能產生的董事之法律責任。其一,雙方協議僅為形式董事,可是對外而言,第三人並非知悉,該協議不見得對第三人有效,原則上僅簽立之人發生效力。其二,對於主管機關及稅務機關,原則上是以形式登記之董事為規制對象,因此,若生董事應負擔稅務等情形,不見得會因為該協議而免除責任。 三、至於該公司法人債務,屬法人負擔;若董事執行職務違法或侵權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從事上開行為之董事,有可能與公司連帶負責。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 一、要有具體的行為才有所謂的犯法,但依題意,不清楚要給資料的「他」,是指公司負責人,或是公司的員工? 二、其次,客戶交易資料,應區分為自然人或公司,若屬自然人,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若是公司不適用。但是,該交易資料,若屬營業上有經濟價值利益,員工無故違背職務交給他人,有可能有背信的問題。
您好: 一、民事部份:若有給付遲延,可以存證信函催告,如仍遲延,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二、刑事部份:若有證據證明出賣人有詐欺的故意,以及客觀上確實有詐術之行為,可能涉嫌詐欺;如有前述類似情形,得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視對方態度及回覆,決定進一步的動作。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