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8.02

我司因承接工程向台灣代理商訂購一批網路設備七月份下單,也收到代理商正式發出訂購證明,之中代理商依照到貨順序陸續出貨,但最後一批貨因為國外製造商生產問題無法交貨導致我司工程交期延誤違約,請問我司是否可以提損害賠償

您好: 賣方有依照買賣契約的期限與其他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就算事後辯稱是因為原廠問題,無法進口等因素,原則上亦得請求賣方依照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蒐集因為代理商無法交貨,所造成無法及時出售商品,所產生的損失等來證明自己的損害,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們是電子商務網站(自己的購物網,非拍賣),客人於網站下單後,有用line和我們確認出貨日期與付款方式(貨到付款)。商品寄出後,客人跟宅配司機說會自行去取件並付款。過幾天接到宅配的通知,說客人未去取貨,再過幾天就會退回了。我們立即用line和傳簡訊通知客人,客人未回覆。當天又打電話給客人,客人說他是忘記了,也承諾會去取件。結果最後商品還是被退回了。有看到line已搜尋不到客人,應該是被封鎖了。請問客人故意不履行買賣義務,造成我們運費及其他費用的損失,我們該如何求償?

您好: 一、網購的企業經營者,關於消費者原即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原即得七日內不附理由,請求退貨還錢。 二、現在的問題是,若故意不履行契約,若欲主張損害賠償之情況;有幾點應審酌,第一點是損害金額與訴訟經濟相比,可能甚微。第二點是否可能因為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而造成台端無法求償?這些都是電商業者應該要注意之點。或許,類似的狀況,關於消費者若有詐欺意圖或故意侵權,似可在網站公告類此行為,將以法律訴追民刑事責任,看是否有防止可能惡行的效果。供予參酌,謝謝!

擔任親戚的股份有限公司掛名董事,另簽有協議書表示不必承擔該公司的任何風險,協議書的內容摘要如下: 1.乙方(即掛名者)對該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沒有處分權,並不享有該公司的所有權,不承擔該公司的任何風險。 2.甲方(實際有權者)承受該公司經營所產生的一切風險。 請問:該協議是否有效?是否表示實際上掛名者不必承擔任何風險(包括公司倒了也不必背債)?

您好: 一、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未違反公序善俗等要件,協議應屬有效,只是效力內容有待討論。 二、不見得因該協議,而免除可能產生的董事之法律責任。其一,雙方協議僅為形式董事,可是對外而言,第三人並非知悉,該協議不見得對第三人有效,原則上僅簽立之人發生效力。其二,對於主管機關及稅務機關,原則上是以形式登記之董事為規制對象,因此,若生董事應負擔稅務等情形,不見得會因為該協議而免除責任。 三、至於該公司法人債務,屬法人負擔;若董事執行職務違法或侵權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從事上開行為之董事,有可能與公司連帶負責。供予參酌,謝謝!

我公司是生產廠家客戶的業務想要自行創業也是販售我公司的產品昨天他說要給我他公司所有客戶的交易資料換取我這邊的支持不知我若收下是否犯法

您好: 一、要有具體的行為才有所謂的犯法,但依題意,不清楚要給資料的「他」,是指公司負責人,或是公司的員工? 二、其次,客戶交易資料,應區分為自然人或公司,若屬自然人,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若是公司不適用。但是,該交易資料,若屬營業上有經濟價值利益,員工無故違背職務交給他人,有可能有背信的問題。

賣家原定14日內交貨,卻不斷更改期限至2個多月(期間只發少許貨)才說沒貨了,然後退款卻一再拖延,還挑釁說歡迎提告,幫忙解答

您好: 一、民事部份:若有給付遲延,可以存證信函催告,如仍遲延,得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二、刑事部份:若有證據證明出賣人有詐欺的故意,以及客觀上確實有詐術之行為,可能涉嫌詐欺;如有前述類似情形,得寄發存證信函主張權利,視對方態度及回覆,決定進一步的動作。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