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Q&A 2018.04
您好:原初買賣契約若是約定買真品,如果交付是仿冒品,非依約給付,得解除契約。不過,現在可能有時效問題,這部份尚非重要,仍可以迄今始發現為主張。最重要之點,如何證明半年後所提出的鞋子是當初賣家所交付之標的物?也就是說,因為半年時間久遠,若能證明仍屬同一標的物,權利主張乃有可能實現,即才有可能請求賣家退款。當然,若賣家同意台端主張退款,爭議自然減少許多。供予參酌,謝謝!
您好:1、依一般勞僱契約關係,員工駕駛貨車,應盡契約約定之注意義務駕車,若過失依約得請求損害賠償。2、若有過失侵權行為,亦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擇一競合行使前述權利。若有保險,就由保險賠償,及確認相關法律關係。供予參酌,謝謝!
一、依題意,雙方既合意終止契約,其後契約就不生效力了;所謂解除, 是讓契約至始不生效力。 二、實則,既已同意取回訂金,在滿足雙方都同意的條件下,作成一個無論是終止或解除的協議內容,以保障雙方各自主張的權利,應屬妥適的方法。供予參酌!謝謝!
這應該分二部份討論,首先,即令沒有書面資料,但是雙方(指台端與 合夥團體間)還是有針對被拍攝之照片等達成使用契約關係;其次,拆夥是針對內部關係而言,但是關於台端與合夥團體間的外部關係,其拍攝照片等使用權關係,是否有所改變?應視雙方當時的真意。亦即,粗略而言,若使用權與台端合夥始得使用,是綁在一起的,當然台端有可能主張權利,但若台端合夥與否,和使用權並無關聯性,或是沒有約定,台端是否可主張無使用權?是有問題的。大原則如上所述,惟仍應視個案實際內容作完整的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公司可從所有及經營二方面觀察,分別是股東、董事(負責人),一般說來,股東享有權利,而經營者還有義務。因此,不願掛名董事或負責人,終止與公司間委任關係即可,亦即向公司辭任董事就可以了。此外,若連股東權都不想要,直接過戶予第三人即可。供予參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