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公司可否將節目錄音檔提供AI公司使用?

基本上,電視或廣播或其他傳媒等,有可能有訪談來賓或各式各樣的談話內容,這些內容在法律上來講,是「自然人」的「聲紋」,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現在會有AI公司希望蒐集這些聲音作資料庫使用。但是,廣電公司可以將這些來賓訪談的聲音交給其他人嗎?

從判決書看地址找人報復的個資問題

法院公告在網路上的判決書均不會公布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當事人自己所收到的判決書正本,依法會載有「對方」的地址,竟有新聞報導有人依照判決書的地址,找到對方住處並加以報復的事情,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再添案外案,此類問題,是否違反個資法呢?

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小心被判刑!

什麼叫個人資料,簡稱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過去,胡亂公佈人家姓名、地址、電話等,就算很惹人厭,也不容易有法律的責任。如今有個資法規範,不僅可能有民事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件新聞報載,洩漏個資的法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此為第一件因公開他人個人資料被判刑的案例。據報載某被告因不滿社區停車場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爭議,被告在Facebook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也就是在臉書上前公開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等資料,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被告拘役。因此,被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