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一定有刑責嗎?
很多人知道車禍撞到人,要留在原地等警察來,但如果自認沒有過失,可以直接開車離去嗎?最近南部有個警察就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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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之後,通姦除罪化,也就是刑法通姦罪廢除了,這時候民眾可能就會有疑慮,難道我們國家是鼓勵當小三小王嗎?以後就拿小三小王沒轍了嗎?事實上不是如此,在民事的金錢求償和家事的離婚事由方面,都仍然存在的。
關於通姦罪,民國十七年的刑法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後來,才改成男女都罰。時代在變,刑罰規定也應跟著改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符合先進國家潮流,具有劃時代意義。
一般人對於他人不法侵害,法律允許可以正當防衛。但是,實務上常發生被害人變被告的情形,像是加害者因不敵被害人之反制而死亡或受傷的情形,例如:追捕小偷、搶匪,假若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就會無罪,然而若受害人對於過去的侵害行為,因感憤怒或一氣之下,而去追殺加害人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是故意傷害或殺人,而可能被害人變被告。
一群人打群架,警察來了還在吵,血氣方剛一堆人打來打去,不時有這樣的新聞。雖然舊刑法,有公然聚眾罪加以規範,但是因為要件不明確,常引起爭議,修法後,只要三人以上就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大家都知道台灣目前刑法還有處罰賭博罪,除了像是公益彩券之類的,政府做莊,所以算是合法外,並沒有如美國拉斯維加斯、韓國濟州島或是澳門一樣的賭場,畢竟刑法第266條第1項仍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但時代在進步,社會在改變,賭場也從實體變成虛擬,線上透過網路簽賭反而成為大宗,如果有網站是採取註冊會員制,算是前面賭博罪所規範的對象嗎?近來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應該是無罪的。
鐵路警察在台鐵列車上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男持刀刺死案,嘉義地方法院認定被告思覺失調症急性復發,精神狀態受影響,已達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程度,判決不處以刑罰,但要施以監護五年。
前陣子,以隨機殺人為主題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曾探討新聞媒體的良知,例如媒體人時常在被害人家屬及加害人家屬間周旋,再以聳動的標題,成功擄獲觀眾的芳心,但這樣的行為,事實上只會加深社會間的對立,讓事實越來越混亂而已。另外,該部電視劇也透過演員的詮釋,試圖讓我們理解患上思覺失調症的人,會出現哪些反應,心裡有多少的掙扎。
宅在家,也會變成人頭帳戶嗎?會喔。為了顧三頓,用Line或上網找工作,遇到騙子就慘了。
實務上,被詐騙集團以各式招術騙去匯款,這種明顯是被騙錢的被害人。但是,有一種是被騙走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變成人頭帳戶,很容易會從被害人角色變成被告的身份,千萬要注意。明確為詐欺同夥的,則又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