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一律都要再被關20或25年嗎?
憲法法庭最近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提到,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關於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之殘餘刑期,未區分撤銷假釋之原因是「另犯罪」或僅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而就算撤銷假釋的原因是另犯罪,也沒有「衡量犯罪情節輕重」、「所犯之罪應執行刑輕重」以及「假釋期間受刑人社會復歸成效的考量」,條文規範只要無期徒刑受刑人之假釋被撤銷,就一律執行殘餘刑期20或25年,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認定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違憲,且若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作成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期滿20或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