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無期徒刑假釋被撤銷,一律都要再被關20或25年嗎?

憲法法庭最近作出的「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提到,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關於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之殘餘刑期,未區分撤銷假釋之原因是「另犯罪」或僅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的規定,而就算撤銷假釋的原因是另犯罪,也沒有「衡量犯罪情節輕重」、「所犯之罪應執行刑輕重」以及「假釋期間受刑人社會復歸成效的考量」,條文規範只要無期徒刑受刑人之假釋被撤銷,就一律執行殘餘刑期20或25年,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認定刑法第79-1條第5項規定違憲,且若逾期未完成修法,相關機關就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個案,應作成符合比例原則的適當處置,非必須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期滿20或25年。

淺談外役監條例修訂

外役監的設置是依照《監獄行刑法》和《外役監條例》,像是桃園的八德外役監、台南的明德外役監、花蓮的自強外役監,或一般監獄的外役分監。相較一般監所,外役監有許多對受刑人較為寬鬆的對待,例如成績優良者,例假日或紀念日可回家探親,累進處遇縮短刑期的效果遠超一般監所,在管理方面,外役監也比較寬鬆,以無圍牆、點名制的低度管理方式,目的就是為了要讓受刑人能逐步銜接出獄後的正常生活,盡快能與社會接軌。

假釋制度與執行刑

近期知名混油案當事人受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但檢方計算殘餘刑期後送矯正署重新核算假釋,而矯正署發現他先前的服刑時間已高於假釋門檻,且仍符合假釋要件,因此認定他無須再入監執行。檢方據以聲請台中高分院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多數人會有疑問,為何法院已裁定有期徒刑,受刑人卻不用入獄呢?

外役監逾假未歸算是「脫逃」嗎?

近日台南殺警案引起社會恐慌,目前據媒體報導之檢警資料顯示,嫌犯為不久前自外役監返家探親的受刑人林信吾,不過矯正署與所屬的台南明德外役監先前表示,林信吾算是「逾假未歸」,並非是從外役監「脫逃」,讓家屬非常不滿,姑且不論矯正署如此說法,是否係為強調外役監戒備森嚴,受刑人不可能從中「脫逃」,但就林信吾本身若合法外出,卻未依法歸來此點,刑法上要如何評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