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在公園遊玩受傷的國家賠償責任
避免民眾在公園使用健身器材或兒童遊玩時,因相關設計不良或設施有瑕疵而造成傷亡,否則,會有國家賠償責任,且監管設施之承辦人可能也要負相關刑事責任。
避免民眾在公園使用健身器材或兒童遊玩時,因相關設計不良或設施有瑕疵而造成傷亡,否則,會有國家賠償責任,且監管設施之承辦人可能也要負相關刑事責任。
公家機關常常會有一些案例教學的影片或是宣傳,但是案例裡的人物個資或隱私,可要留意使用,否則可能會侵害隱私或個資,而有國家賠償的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家機關在使用這些案例時違法侵害個人資料或隱私,有可能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綜合近日各家新聞媒體的報導,曾擔任龍舟國手的陳姓男子在2月16日清晨騎機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文中路口,不幸墜入直徑3公尺、深14公尺的施工坑洞而死亡,該坑洞所在的地點為地方政府水務局的污水下水道工程,且家屬表示根據監視器畫面,警示燈、爆閃燈沒亮,不過該地方政府水務局則表示現場安全措施經初步查核,現場符合交通維持標準,包含警示燈及爆閃燈均正常運作、另有施工圍籬、防墜鐵質護欄、防墜網三層防護措施,現場布設均按營建署施工規範設置。因此,家屬與地方政府間就事件真相未有共識,仍待司法釐清,本文即「假設」現場警示燈、爆閃燈確實沒亮,則該地方政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下稱國賠責任)。
今(112)年初最高法院大法庭一錘定音,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認為在土地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權利人受有損害之場合,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得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但是,老師在輔導管教過程,若有不當或違法情形,可能會有相關民刑事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在學校附近被殺害,家屬委託律師表示欲請求國家賠償。黃偉哲市長則表示願意協助死者家屬提出國賠申請。黃偉哲說「協助家屬國賠申請」是什麼意思?黃市長究竟是「協助申請」還是「協助認賠」?
108/4/18下午13時左右在花蓮縣秀林鄉發生規模6.1地震,台北市最大震度4級,除造成長安東路2段77號大樓7樓梁柱斷裂,下午4點10分法務部與中華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中間的巷道,一棵巨大的榕樹疑因地震緣故突然傾倒,壓到停在停車格內的白色休旅車,因樹身巨大,車輛完全無法移動,車主取車時直傻眼,這隨便停個車,都能被路樹給砸了,恐怕這運氣都可以去買個樂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