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返還借名登記物,是否構成詐害債權行為?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通常仍由自己保管證明權利之文件,並保有管理、使用、處分系爭財產之權利,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我們常聽到的借名登記,其實就是一種當事人間約定「借人頭」的契約關係,出人頭的人叫做「出名人」,借人頭的人叫做「借名人」。
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通常仍由自己保管證明權利之文件,並保有管理、使用、處分系爭財產之權利,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承認其法律效力,於其內部間仍應承認借名人為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我們常聽到的借名登記,其實就是一種當事人間約定「借人頭」的契約關係,出人頭的人叫做「出名人」,借人頭的人叫做「借名人」。
隨著近年詐騙氾濫,政府為杜絕人頭帳戶及截斷金流,在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特別制定了「告誡戶」此一新制,若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的帳號等違規交給他人使用,有可能被「裁處告誡」,就算不是人頭帳戶,該帳戶也會被列為「告誡戶」。「告誡戶」的設立,可能會讓一般民眾與更常聽見的「警示戶」產生混淆,這二者看似類似,其實從定義、效力到救濟途徑,都有很大的差別。
這二天的新聞,假的真愛及假的投資,但真的是詐騙!新聞報導指出,45歲的楊小姐以為在網路上搭訕遇到真愛,卻是傳統假投資詐騙的手法,對方一再叫她投資虛擬貨幣,結果楊小姐匯出數十筆共計50萬元後才查覺有異,配合警方逮獲車手到案;接著,警方根據車手的取款紀錄追查,又發現另外一名婦人也被詐騙十幾萬元。
立法院於2024年年底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法,放寬80歲以上長者申請外籍看護不須檢附巴氏量表,然而社會卻有聲音表示修法將會導致聘僱家庭看護的成本上升。
多家電視台一起提到安博盒子的民事案件,先前在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審理時(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6號判決),以.
為持續加強軍事營區安全保密,國防部推動俗稱「營保法」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於民國114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未來針對營區內、多處軍民合用機場內的軍事設施進行拍攝,恐將觸法。以最近的新聞為例,航空迷在松山機場附近「飛機巷」拍民航機起降遭勸離,就是因為「營保法」實施的關係。
基本上,子女要孝順父母,似乎是天經地義的道理,甚至法律還規定子女要扶養父母。但是,在許多實際案例裡頭,有不少父母年輕時就拋家棄子,或是經常家暴把家裡搞得雞犬不寧,有一些壞父母老了、瘸了、殘了、窮了…,還可以向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嗎?
騎樓,是台灣建築的特色之一,由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不特定公眾往來通行、遮風避雨的功能。因此,按土地稅減免規則(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規定訂定)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第10條第1項:「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2分之1。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3分之1。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4分之1。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5分之1。」可明,如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素地」或「騎樓走廊地」,致其土地使用之應然利益有特別犧牲之程度,我國土地稅法設有減免徵收地價稅之規定。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不過,有一個問題是:假如詐欺集團騙了被害人「二千萬元」,車手、人頭帳戶、收簿手或水房等人,這些人可能各自只收到酬金「五萬元」,其他被騙的錢全部被金主或首腦拿走,請問車手或收簿手或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於偵審自白後,要繳回多少犯罪所得,才會減刑呢?
日前傳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放置在門口的公共藝術品,竟遭日本知名藝術家木野智史指控抄襲,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宣判,認定該公共藝術品確屬侵害著作權,提供該藝術品給執行署的葛菲雅奇公司與兼任負責人的知名藝術家蔡文祥遭法院判決應賠償木野智史新台幣200萬元外,還要負責將涉嫌侵權的藝術品銷毀,消息一出,引發網友譁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