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事件,訴請判命公開道歉違憲,那下架文字、公開判決書及慰撫金呢?

大法官一錘定音的這號憲法解釋,出自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以更加限縮的角度,從釋字第656號解釋所謂「限於未自我羞辱損及人性尊嚴」,及於「縱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亦顯非不可或缺之最小侵害手段,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也就是說,一律不行以判決命公開道歉。

何謂合於憲法的「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022年2月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強制道歉案」,判決主文謂:「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強制道歉合憲嗎?

台灣現行民法和刑法都有針對妨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允許被害人透過訴訟來救濟,前者是侵權行為,後者是妨害名譽罪章之罪,民事法院在判決被告應賠償之餘,有時會宣告應公開在報紙、網站道歉,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但這樣的作法,最近被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