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虎列車中的政府採購法問題
近日觀光局在集集推出了號稱是「移動美術館」的石虎列車,列車外觀與內裝美輪美奐的圖案設計,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貼分享,號召大家去一飽眼福,不料過幾天即傳出列車上的石虎圖畫,使用康熙字典體這套字體涉及著作權爭議,讓這個石虎列車,另一種意義上變得更是全國知名了。
近日觀光局在集集推出了號稱是「移動美術館」的石虎列車,列車外觀與內裝美輪美奐的圖案設計,讓許多網友紛紛轉貼分享,號召大家去一飽眼福,不料過幾天即傳出列車上的石虎圖畫,使用康熙字典體這套字體涉及著作權爭議,讓這個石虎列車,另一種意義上變得更是全國知名了。
政府採購法在今年新修正部份條文,其中關於押標金與保證金有不少新規定,例如「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其餘採購增訂不發還押標金。再則,過往廠商為了取得投標或履約等有利於己之結果,而有對採購人員行賄之狀況,就此情形明定為不良廠商及加重處罰。
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市觀光傳播局之「長青樂活遊台北」之政府採購案,審標過程中未發現投標廠商將餐飲分包其他廠商,而該分包商已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遭審計單位糾正,涉及停權廠商參與分包之問題。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若有圍標或借牌等犯罪情形,會有刑事責任。不過,除卻暴力圍標,違法投標的犯罪類型有好幾種,較常見的為「妨害投標罪」、「合意圍標罪」、「借牌投標罪」三種類型。
政府採購之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時,會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所列不良廠商停權處分之情況。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停權之規範。
政府採購實務,關於「履約保證金」,係指為確保承攬人能依工程契約約定履行,於簽約時或簽約後一定期間內,廠商繳交一定金額予機關,作為履行工程契約之擔保。事實上,所謂履約保證金是「訂約」時即應給付,而非於「違約」發生損害時始得請求,此為履約保證的重點。
採購實務上,例如針對抽水站及引水幹線工程或大樓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的計算,原則上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為維持政府採購的公平及價格的合理性,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因為廠商支付他人佣金等不當利益,勢必計入成本估價,契約價格可能溢出一般合理價,政府採購法有相關不正利益扣除之規定。
政府採購契約會有保固保證金及違約金的約定,保固金在保固期滿而沒有應解決事項而返還予廠商。違約金乃履約時發生違約情形,應負違約責任的賠償金。原則上,兩者法律性質並非相同。但是在某些情形,若已驗收合格並已發還履約保證金予廠商,保固期滿無保固事項,其後卻發現過往履約時有違約情事,當廠商要求返還保固金時,機關得否充作違約金而拒絕返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