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姊妹車禍死亡,該怎麼辦呢?
新聞報導指出,資深歌手鄭華娟前陣子離世,她生前相當關注她妹妹的死亡車禍官司,更數度在社群為妹妹發聲,疾呼政府修法。今年二月間,鄭華娟在臉書貼文:恭喜進入新國會開始進行公僕工作的各位,請勿忘:「1. 整頓交通巴士公司集團的營運法規;別繼續危害用路人安全,並要求負起所雇用司機肇事巴士公司負責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2. 改善民法194條對歧視不婚不生單身國民的內容以達成多元平權的目標。」
新聞報導指出,資深歌手鄭華娟前陣子離世,她生前相當關注她妹妹的死亡車禍官司,更數度在社群為妹妹發聲,疾呼政府修法。今年二月間,鄭華娟在臉書貼文:恭喜進入新國會開始進行公僕工作的各位,請勿忘:「1. 整頓交通巴士公司集團的營運法規;別繼續危害用路人安全,並要求負起所雇用司機肇事巴士公司負責人需負連帶刑事責任。2. 改善民法194條對歧視不婚不生單身國民的內容以達成多元平權的目標。」
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因此,如果不孝子孫有構成前述條文要件之行為,老父母就可以撤銷贈與拿回財產。此外,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2 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在某些贈與,父母會訂立一些贈與的條件,像是子女做到哪些事情就贈與出去,或是如果做了哪些事情就要返還贈與,這就是附有條件的贈與。
依照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如果父母年輕時,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情節重大者,是可以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的。
雖然日常生活中許多法律行為有瑕疵、真意不明、要件不符時,仍可以透過瑕疵治癒、事後確認等其他方式使原法律行為有效。然而在代筆遺囑上,其涉及的權益重大,因此要件規範也相當嚴謹,若有違誤,則會導致其無效。故提醒在辦理代筆遺囑時,除了要仔細確認各項要件有無符合,若有疑慮時,也建議委請具有專業及經驗之律師協助,方不會造成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處境。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當然不是!想也要知道小孩子不行。
但是,還有哪些人不行呢?
民法上,哪些親屬之間負有「扶養義務」,以及扶養義務的「順序」,有清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