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年輕竊盜犯自殺了,然後呢?
「偷竊價值299元的東西,被判刑4月,然後就自殺了⋯⋯」
前陣子的新聞,有名二十一歲左右的大學生,被超商提告其竊取一副價值299元的耳機,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年輕人卻在收到判決書後自殺了。
「偷竊價值299元的東西,被判刑4月,然後就自殺了⋯⋯」
前陣子的新聞,有名二十一歲左右的大學生,被超商提告其竊取一副價值299元的耳機,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年輕人卻在收到判決書後自殺了。
一般人都不想買到「凶宅」,也不希望自己的房子突然變成凶宅,那麼如果鄰居是意外墜樓,非自殺,還能告他的繼承人賠償房屋價值減少的損失嗎?
社會上人與人相處,有的人會有討厭或欲排擠別人的狀況,惡劣一點,甚至會說出叫人家去死的話來,不過要小心嘴賤可能會吃上官司!
房客在自殺時對於其自殺行為將影響該別墅的交易價值並非全然不知,仍執意在該別墅的套房內自殺,難以認定房客沒有間接使該別墅交易貶值之故意,其自殺行為也確實造成該別墅變成凶宅,房地價值減損,日後難以出售,自難認沒有賠償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房客黃先生在承租的豪華別墅套房裡燒炭自殺,導致房東的別墅一夕之間變凶宅,瞬間貶值約300萬餘元,因向房客的繼承人提訴求償。
夫妻欲離婚,雙方得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一方認為有裁判離婚事由,得提訴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若有前條第1項具體事由,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通常來說,大部份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多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提出訴訟;而法律規定若這個重大事由是由夫妻一方要負責的話,則只有另一方得提出離婚請求。換句話說,要為婚姻的破綻負責任的人,不得請求離婚。但是婚姻破綻誰負完全責任,要如何論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