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身高差1.1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淺談警消考試之身高限制規定,合理嗎?
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復案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究竟此一身高限制之規定是否合理呢?
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復案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究竟此一身高限制之規定是否合理呢?
原則上,股東所提議案公司董事會並應列為股東常會的議案。然有下列四項情事之一存在時,公司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其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其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下同)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其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其四,該議案超過300字或提案超過一項。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如果老婦人沒有上述行為,警方任意上銬之行為就會違反比例原則,老婦人如認為警察上銬行為違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說起「得恩堂眼鏡」可能大家都聽過,畢竟電視上常有廣告,搞不好廣告那句標語大家也都耳熟能詳。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有個關於「得恩堂」的商標註冊案,但結果卻是判得恩堂敗訴,這是怎麼一回事呢?且聽我們細說從頭。
有關行政訴訟法律見解,高等行政法院在111年3月14日至16日舉行法律座談會,司法院新聞稿指出,該座談會多項爭議法律事項經討論後,有九項獲得共識,這樣以後進行行政訴訟時,比較不會產生歧異性的結果,而讓人民無所適從。
社區公寓大廈實務,會發生一種問題,就是可否禁止機車停在汽車停車位?有人說管委會說不行停就不行停,有人說規約有規定不能停才不行停,有人說我家的車位又沒妨礙別人當然可以停,到底誰說的有道理?
查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近日有一則關於員工多次申請婚假的案件,十分值得討論。
國高中都有期中、期末考,為了減少行政成本,如果要在這段期間請假,之後雖然不是說不能申請補考,但成績通常會打折。為什麼要打折呢?因為通常學校不會重新出一份考題,但補考的學生有可能透過其他已經考完的考生取得試題了,可能事先看過,容易拿高分,為了公平起見,學校才會有打折的措施,有些學生可能會提訴願、行政訴訟,但法院不會受理。最近有個案例,法官認為這樣不受理的理由違法,判決學校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