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通姦不用負民事責任?聽「尼采法官」怎麼說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是否還需要負擔民事責任,就成為夫妻間下一個法律戰場,先是臺北地院、澎湖地院有判決否認了配偶可以依「配偶權」來起訴出軌的另一半後,最近臺南地院又有一個判決,法官援引德國詩人、哲學家尼采的名言「愛情不會成為一種制度」,判決出軌的一方不用負擔民事責任。

侵害配偶權賠償價目表/外遇賠償價目表

對了,什麼是配偶權請看https://sunrisetaipei.com/20211231-2/。 首先我們來解說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態樣,由輕微到嚴重大致分為親密對話(如煽情對話、簡訊傳情、調情、半夜不睡覺視訊或互稱老公、老婆、寶貝、哈尼等等)、親密行為(如情侶般之舉動、摟腰、摟肩、擁抱、輕吻、共同出遊、十指緊扣等)或拍攝親密相片(親吻照、臉貼臉合照、私密照),再來是有證據顯示有性交或自陳有性交行為(如相約上汽車旅館或自拍性愛照片、影片),更甚者就是同居、連孩子都生了。

外遇可以請求離婚嗎?外遇可以請求賠償嗎?

一般人都瞭解,婚外情對於婚姻關係會有很大的傷害,既然有可能產生婚姻的裂痕與造成另一半的精神上傷害,假若另一半有外遇的狀況,可以請求離婚嗎?可以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配偶權是一種權利嗎?

關於「配偶權」的概念,我國法院向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的「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所以在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就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侵害配偶權-通姦賠償價目表

你知道各行各業的《通姦賠償價目》是多少嗎?
外遇,最怕被抓猴。被逮到,會被告刑事通姦罪(刑法第239條),還有被告民事賠償(民法第195條)。
通姦被認為侵害配偶人格身分權利,讓配偶受到精神上損害(又稱「非財產上損害」),受害配偶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又稱「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