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可以請求離婚嗎?外遇可以請求賠償嗎?

一般人都瞭解,婚外情對於婚姻關係會有很大的傷害,既然有可能產生婚姻的裂痕與造成另一半的精神上傷害,假若另一半有外遇的狀況,可以請求離婚嗎?可以請求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

外遇可以請求離婚的依據: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配偶如果有外遇的話,他方是可以請求離婚(註:條文要件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外遇可以請求賠償的依據: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外遇可以請求離婚嗎?外遇可以請求賠償嗎? 2

因此,向來司法實務認為,關於配偶外遇,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基於「侵害配偶權」為依據,對外遇者或小三小王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或稱之為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在裁判書查詢用「配偶權」關鍵字搜尋,最少就幾千件判決資料。

不過,最近有一件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卻不承認「配偶權」概念,引起很大爭議,民眾可能因為這件判決產生誤會,這個判決案號是「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在這個判決,法官認為刑法通姦罪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因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已失其效力,又說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接著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總之,在這個判決裡,不採取向來實務所認為的「侵害配偶權」,因此,判決原告敗訴,這只是第一審判決,還可以上訴。

實際上,關於外遇者,過往會有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而雖然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將通姦除罪化,但民事責任依然存在,因此,這一年多來的法院判決實務,也都還是認定侵害配偶權得請求損害賠償。其實,前述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用釋字第791號來論述沒有配偶權的概念,是有疑問的,實際上,該號解釋從婚姻制度說明刑罰對於私領域的婚姻維持沒有作用,加上刑法謙抑性而將通姦罪非刑罰化,可是不管是採取婚姻忠誠義務是否存在,或是婚姻裡的其他觀點來看,都沒有說不存在「配偶權」,換句話說。當談論到「法律制度」時,人格自主及個體的觀念是有可能受到限縮的,前述地院判決固然有其論述脈絡及道理,但是卻破壞了法律在實踐的安定性,更會造成大眾關於婚姻制度的不安感。也就是說,嚴苛去看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就算將通姦除罪,對於婚姻的忠誠義務也不敢講死,甚至於該號解釋是說夫妻互負婚姻忠誠義務的法規範目的是正當的。因此,這個判決的論點,某層度來說是有問題的,也應該為絕大多數的法官所不採。

或許我們來參照同時期同一法院的其他判決,就可以理解前述判決是極少數見解,只能說提出一個值得討論的觀點,但是並非為其他法官所同意。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30號判決意旨:「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亦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有不誠實之行為,該行為若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雖非通姦或相姦,該第三者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夫妻一方都可以另一半外遇為請求離婚的理由,並基於「配偶權」被侵害而向外遇者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應該很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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