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什麼情形可以改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

在協議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先約定好誰來負擔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在這樣的情形,父母雙方往往沒有爭議。相對而言,在裁判離婚的情形,通常都會一併聲請法院來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哪一方行使負擔,這時候法院是依據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判斷,不是父母自己說得算。那在協議好或法院決定好了以後,能不能變更呢?

分居久了就能離婚?你想多了!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應由一方負責婚姻破碇事由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欲離婚,雙方得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一方認為有裁判離婚事由,得提訴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若有前條第1項具體事由,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通常來說,大部份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多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提出訴訟;而法律規定若這個重大事由是由夫妻一方要負責的話,則只有另一方得提出離婚請求。換句話說,要為婚姻的破綻負責任的人,不得請求離婚。但是婚姻破綻誰負完全責任,要如何論斷呢?

通姦除罪化之後,法律上還有什麼可以主張?

在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之後,通姦除罪化,也就是刑法通姦罪廢除了,這時候民眾可能就會有疑慮,難道我們國家是鼓勵當小三小王嗎?以後就拿小三小王沒轍了嗎?事實上不是如此,在民事的金錢求償和家事的離婚事由方面,都仍然存在的。

離婚還要冷靜期?

中國最近有個詞兒特別火紅,就是在民法修正草案中推出的新制度「離婚冷靜期」,這個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考量到近年來,年輕人的離婚率特別高,對於國家的領導政策,影響很大,離婚率有多高呢?居然比台灣還高了,要知道,那可真不得了,所以領導們急急忙忙在這次民法典的修正草案中,高呼要加入「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讓辦理離婚登記後的夫妻之一方,可以在登記後一定期間內,不附理由地撤回申請,那撤回之後的效力怎麼辦?就當沒申請過,婚姻仍然存續。

通姦告訴,離婚後可以撤回對前配偶的告訴,只告小三/小王嗎?

婚外情和通姦,常常成為夫妻離婚的導火線,配偶一方有通姦行為,另一方一定氣急敗壞馬上提出對通姦配偶和小三或小王的刑事告訴。那麼,如果已經提出告訴,事後決定與配偶好聚好散,協議離婚,離婚了以後,是否可以只撤回對配偶的告訴,只繼續告相姦的小王或小三呢?

離婚後,還可以告通姦嗎?

過往曾有新聞案例,男子在離婚之後幾個月,偶然在前妻的臉書發現,前妻和再婚後的丈夫居然已經有一個女兒了!推算可能懷孕的時間,應該是在自己與前妻婚姻關係仍存續的期間,因此一狀把兩人告到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