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子女會面交往
因應疫情升溫,政府宣布第三級警戒及各級學校停課,也要求民眾盡量在家、避免不必要之外出及接觸,自然也影響到離婚或分居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利的行使。
為了達到防疫的最大效果,以及避免不必要的接觸造成年幼孩童染疫風險,同時也不能忽視孩子的成長快速,不能因為疫情就錯過了與子女相處的珍貴時光,因此在疫情的期間,如何調和父母一方與未同住的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無論是已經離婚的父母,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或是尚未離婚但分居的夫妻,如何協調子女會面交往方式,遭遇疫情自然必須做彈性的調整。
就民法規定的最大原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言,以避免接觸使子女有染疫風險為上,因此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如果仍然強力要求要將子女接回會面,甚至是跨縣市的移動等,恐怕很難說有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另一方面,就擔任子女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而言,雖然子女停課在家已經負擔了很重的照顧責任,而且原本能由另一方接回子女會面而稍微喘息的機會,也因為疫情而無法休息到,但是為了子女最安全的考量,仍然還是必須辛苦一點在家陪伴子女。同時,與子女同住的一方當然也不能拿疫情當作拒絕對方會面交往的藉口,因為在科技發達的現代,停課不停學都能在家裡用線上的視訊方式來上課了,會面交往當然也可以用視訊的方式進行。
父母雙方如果能好好溝通協議以視訊方式進行會面交往,且協助子女能與對方進行良好的互動方式,例如安排一些在家裡可以做的活動,利用視訊來互動,照顧者這方也有些時間能休息一下;或是說實體會面機會減少了,約定在疫情過去後再補回來等等,透過自主協商來達到共識就是最好的結果。但是如果父母雙方仍處於無法好好理性溝通的狀態(例如還在訴訟中、互相爭監護權等情形),那麼如何約定好視訊會面方式、時間,並且依據約定的時間來協助子女進行視訊,就會是考驗父母是否有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想、是否是友善父母、是否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或親權者的時刻,如果有不配合已經約好的時間、拒絕視訊等情形發生,這些作為都可能影響到訴訟進行時法官的心證,因此務必要注意,如何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才是法院所判斷的重點,如何兼顧防疫與自身權益的爭取,有賴父母發揮智慧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潘佳苡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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