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不小心讓患有罕見疾病的人受傷要賠償嗎?
台南一所小學發生校園意外,一名患有罕見疾病「纖維性骨失養症」的二年級女童,被同班洪姓男童跳躍撞擊後,導致左股骨幹骨折。法院判決洪童及其父母需賠償約53萬元,仍可上訴。
台南一所小學發生校園意外,一名患有罕見疾病「纖維性骨失養症」的二年級女童,被同班洪姓男童跳躍撞擊後,導致左股骨幹骨折。法院判決洪童及其父母需賠償約53萬元,仍可上訴。
一般我們會經常看到大排長龍的車輛,在什麼地方呢?就是排隊準備進入大賣場、百貨公司、加油站或各種店家等等,但是若其中排隊車輛是占用車道或是違規排隊準備進入的行為,就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也就算了,若是其他機車、汽車或行人經過,因為要閃避這些違規車輛,而與其他車輛發生車禍,違規排隊的車輛要負責嗎?
所謂離因損害,顧名思義,就是以造成離婚之原因為請求損害賠償之事由,其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兩造已經法院裁判離婚為要件。而所謂離婚損害,是「因裁判離婚而受有之損害」,其與離因損害不同,亦不具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性質,反而比較像是我國民事法婚姻制度下所規定的法定之債,有其獨自適用之法定要件。
新聞報導,曾擔任柯文哲前市長的攝影官-潘俊霖攝影師,日前提告柯文哲於競選總統期間,未經授權重製他過往擔任攝影官期間,所拍攝柯文哲「自行車城市」、「一日雙塔」的照片,用為競選總統之用,甚至將照片上標有「金牌霖TAIWAN PAN」的權利管理資訊給移除,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然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柯文哲並無侵權的主觀犯意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報載知名臉書社團「制服地圖」近日遭新北地檢署調查,懷疑該社團使用的諸多身穿制服的學生照片侵害他人權利,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等刑事責任,地檢署並傳喚架設該社團平台的江姓被告到案說明,姑且不論另外可能涉及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責任,就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針對心愛的寵物被害死亡,毛爸毛媽因此傷心難過的精神痛苦,司法給一個公道嗎?類似寵物被害死亡的精神撫慰金請求案例,司法實務判決,多匠氣用法,拒絕類推適用或以其他方式來給予毛爸毛媽公道,例如:民國114年2月間最新判決觀點,就是死板板脫社會化認事用法。
過往,對於駕駛車輛將人家的寵物給撞死傷,飼主除了請求寵物的價值及醫療費用等損害賠償外(有法官會認為寵物納骨塔費用太高而判決減少),得否主張精神上痛苦而要求慰撫金賠償呢?個案上,曾有狗狗遭撞死請求精神賠償,不過法院只判決財產損害賠償,至於精神賠償則不予同意,這是司法實務傳統向來的觀點。後來,該個案寵物主人不服提起憲法訴訟,憲法法庭仍然不受理。不過,不同意書的大法官有提到「關於身分關係『父、母、子、女,及配偶關係』外,是否尚可包含其他情形,甚值探究。尤有疑義者,所謂之『身分關係』,是否僅限於『自然人相互間』,或可包含『自然人與寵物相互間』。」如此觀點,比較符合社會常情,不過仍非通說。
莘聖建設在新北市三重區六張街工地的「莘聖沐光居」建案於1月6日進行地基開挖,然而在挖至6.4米時致周圍兩樓倒塌及傾斜,右側傾斜的184號鄰房先倒塌並壓到190號鄰房,確定均無力回天後開始拆除,讓兩棟大樓住戶都頓時無家可歸,與前年發生的「基泰大直」鄰損案完全如出一轍。時至今日莘聖建設表示已與受災戶進行協商,有部分達和解階段。那麼在這種都更突然都更到自已家的鄰損案件,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呢?
在大政府主義的思維下,機關為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往往需要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社會動員取得資源,否則在機關有限的員額下,預算實不足以支應日漸膨脹的公共需求。然透過標案向廠商採購的財物或服務,有時會涉嫌侵害到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機關此時雖無故意侵權,不會被論以刑事責任,但會不會遭法院認定有過失,而遭著作財產權人追究民事責任呢?在審理這個問題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採購契約的約定是個關鍵。
凱米颱風過境台灣讓全台各地都有不小的災害,而高雄市更是受到重創,市區多處都有發生淹水的災情,即有新聞報導在高雄市三民區有發生住宅大樓的地下一樓到三樓都被水淹沒,800輛汽機車慘變泡水車,當中更不乏有名貴車輛都慘遭滅頂,如今社區在國軍協助下終於讓愛車重新出土。社區居民指控保全公司沒有通知移車且防水閘門未關上,已經和社區的保全公司在淹水責任歸屬上出現爭執,管委會更大動作先進一步將監視器封箱並捆上鐵鍊保全證據。那麼在颱風過境下讓愛車泡水,社區的保全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