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聲請標準再放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為鼓勵犯罪行為人早日悔過自新,並期節約司法資源、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使案件儘速確定之效而設的機制,觀條文明文〝因而查獲〞,顧名思義犯罪者除提供毒品來源外,尚須所提供來源之人被國家逮捕方可適用第17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問題就出在這裡。所提供毒品來源之上游者被逮捕時,犯罪人之罪刑往往已經定讞,甚至已入獄服刑,如此,根本來不及在刑之裁判前獲得減輕或免刑之可能,而若判決已定讞,欲推翻判決結果,只能循特別救濟程序,即再審或非常上訴。

刑法修正:網路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罪?

刑法第266條雖處罰賭博行為,但地點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否則賭客僅能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以新臺幣9000元以下行政罰鍰,但這個自民國24年7月1日施行後就沒有修過構成要件,只修過刑責的條文卻在現今網路時代遭遇重大挑戰。

廢除通姦罪之後,下一個除罪化的目標

在大法官作成通姦除罪化的釋字第791號解釋後,正式宣布臺灣未來不再以刑事處罰於婚姻中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雖然通姦仍有民事賠償責任,但已經確立刑事處罰,在婚姻家庭價值所能夠扮演的腳色有限。隨之而來,與通姦罪條號相近的刑法第240條,似乎是政府下一個要除罪化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