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公司涉詐術圍標獲判無罪的實務案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若廠商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為採購法判決有罪時,廠商也會連帶要負擔法人責任的罰金刑。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的員工與他人共謀詐術圍標時,只要員工被判決有罪,公司也會有刑事責任,繼而受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處分;然而反過來說,如果公司老闆、員工都沒有人被判有罪,法院、檢察署就不能夠依照第92條的規定來追究公司的責任,也沒有前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的停權問題。近日就有個案例,是公司涉犯詐術圍標罪,然而負責人也好、公司也好都獲判無罪的案例,可供大家參考。

中興電工傳聞會因遭機關停權而跌停,該貪婪還是恐懼?

就算真的被停權了,也並非停權之後就絕對不能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這個特殊需要,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稱特殊需要,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基於公共利益考量確有必要者: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二、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減價結果,廢標二次以上,且未調高底價或建議減價金額者。三、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