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王大陸的大新聞—談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乃論期間之限制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大陸教唆傷人事件,起因是藝人王大陸涉嫌在去年四月時,教唆他的朋友圍毆計程車司機。然而,直到最近,這起事件才隨著王大陸逃兵役的事件被調查。對於王大陸是否還會因教唆傷害罪而受法律制裁,涉及了刑法上的「告訴乃論」。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大陸教唆傷人事件,起因是藝人王大陸涉嫌在去年四月時,教唆他的朋友圍毆計程車司機。然而,直到最近,這起事件才隨著王大陸逃兵役的事件被調查。對於王大陸是否還會因教唆傷害罪而受法律制裁,涉及了刑法上的「告訴乃論」。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一般人對於他人不法侵害,法律允許可以正當防衛。但是,實務上常發生被害人變被告的情形,像是加害者因不敵被害人之反制而死亡或受傷的情形,例如:追捕小偷、搶匪,假若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就會無罪,然而若受害人對於過去的侵害行為,因感憤怒或一氣之下,而去追殺加害人的行為,就可能被認定是故意傷害或殺人,而可能被害人變被告。
立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三讀修正最新刑法,並經總統於108年5月29日公布實施。茲就法務部對新修正刑法重點,說明如下
甲乙二人吵架後發生衝突,互相動手打來打去,經人勸架結束。之後互告傷害,實務上多以二人為互毆,均論以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