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計程車肇事之車隊連帶賠償責任

實務判決關於靠行等交通行業,多認為民法的僱用人責任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人而設,故所稱之受僱人,就要從寬解釋,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是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例如:將營業名稱借與他人使用的情形,車隊如果以只是提供叫車服務的居間者角色(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或類似乘客與司機間的仲介,抗辯對於司機沒有選任、服勞務及監督關係,而主張不應與肇事司機同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對於一般人會沒有保障,所以法院實務多認為車隊與肇事司法應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疫情下的遠距授課,影片著作權歸誰所有?

自從中央指揮中心為因應COVID-19疫情(新冠肺炎),要求各級學校停課或採取遠距離教學後,不少認真的教師或教授,錄製影片上傳到Youtube或其他平台,讓學生儘管受到疫情影響,無法出門,也不至於中斷學業。不少課程影片製作精美,又沒有設置只有學生才能閱覽,引來不少民眾點閱或是轉載,這時候,製作影片的任課教師,可以要求轉載的民眾支付授權金嗎?

營業秘密歸屬與大規模挖角問題

實務上,為了避免雇主與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歸屬產生爭議,都會建議雇主在僱傭契約中,明文規定受僱人於受僱期間內之工作性質與職務範圍,並且日常工作中嚴格要求工作日誌的撰寫與紀錄,及明文約定營業秘密屬於何方所有,通常都是約定雇主所有;總之,關於工作日誌之紀錄及相關工作性質細部內容的明文化,都有利於營業秘密歸屬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