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後,父母無須為已滿十八歲的子女負連帶責任
在今年年底將投票複決關於十八歲以上之國民有無參政權修憲案之餘,之前民法修正滿十八歲者即成年之規定也將於2023年起施行,屆時國民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將不再如同過去為二十歲,而是修正為十八歲,只要滿十八歲,國民就是「大人」了。但這項修正,並非只有給予這些年輕人「權利」,同時也有點義務的責任喔!
在今年年底將投票複決關於十八歲以上之國民有無參政權修憲案之餘,之前民法修正滿十八歲者即成年之規定也將於2023年起施行,屆時國民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將不再如同過去為二十歲,而是修正為十八歲,只要滿十八歲,國民就是「大人」了。但這項修正,並非只有給予這些年輕人「權利」,同時也有點義務的責任喔!
員工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傷,必須接受治療(不管是在家或在醫院休養)而不能上班,那麼這段期間或後續回診期間,未能取得的薪資,以及增加支出的醫療費用,可否向雇主請求?或者,雇主是否有支付員工「全薪」及醫療費用的義務?這個問題涉及了一個大前提:員工通勤發生車禍,是否為「職業災害」?如果是的話,那麼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原可領得之薪資及醫療費用,就屬於雇主的補償責任範圍。
當然不是!想也要知道小孩子不行。
但是,還有哪些人不行呢?
一般人看到媒體經常爆料很多事情,所以就認為也可以如法炮製,這樣的想法就不對了。基本上,爆料可能會造成被爆料者的名譽受傷害,這時必須基於言論自由和名譽傷害來衡量其利益,若認為要表達的言論自由比較重要,才會有傷害到人家名譽的誹謗罪免責的問題。
早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通過以前,建商在賣出公寓大廈時,可能會在房屋的買賣契約中共同約定由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或者區分所有權人間無明示成立分管契約(在該條例制定通過之後興建的公寓大廈的樓頂平臺不得做為分管契約的標的或約定專用部分,見該條例第7條第3款、第55條第2項),卻因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長年容忍、未予干涉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使用樓頂平臺,導致所有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默示分管契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號判決參照),本文要討論的即是一旦區分所有權人間成立分管契約,是否表示頂樓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隨便使用管理樓頂平臺而不受任何限制呢?答案是不一定喔!
社會上有很多不孝的子女或是繼承人,長輩或許不希望此種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但縱使長輩先立遺囑,決定將遺產全部由其他繼承人繼承,仍然會有特留分的問題(民法第1223-1225條),未遭遺囑指定繼承的繼承人仍可以取得一定數額的遺產,此時被繼承人或許可以試著讓此種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根據新聞報導,有民眾最近收到的一張交通違規罰單引發網友熱議,因民眾從右側超車遭開罰,此時民眾才驚覺原來機車與汽車一樣不能從右側超車,但觀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7條第3款「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僅規定「汽車」,看似「機車」不在限制範圍,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近期詢問遺囑製作的民眾明顯增多,本所針對各類遺囑的文章已寫過多則,建議讀者可以查閱相關內容資訊。
根據新聞報導,知名Youtuber代言乙種工業區住宅引發是否廣告不實、與建商共同欺騙消費者等爭議,也讓已在臺灣發生至少數十年以上的乙種工業住宅亂象再度浮上檯面。
網路霸凌在全世界都是很嚴重問題,新聞報導指出,幾前年日本摔角選手木村花,因為被網友中傷而輕生離世,因此日本國會近日通過刑法修正案,加重處罰對於社群網站上誹謗中傷、公然侮辱人等情況所適用的侮辱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