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車司機未待乘客站穩即駕車駛離之法律問題
陳男為高雄一間客運公司的公車司機,某日於公車停靠區載運乘客時,依規定本應待乘客上車站穩或坐穩後,才可啟動駛離,然陳男沒有注意到被害人曾女才剛上車、正沿著走道往後移動尋找座位,在曾女未站穩就貿然啟動,恰巧又遇到前方路口號誌轉為紅燈而急煞,曾女因此而摔倒,受有頸椎、脊椎多處挫傷,致日後的生活起居需有專人全日協助、終身無法再從事工作,受有重大不治的傷害。本案中,公車司機陳男未待乘客站穩即啟動駛離,造成對方摔倒重傷的行為,除陳男本身應負之民、刑事責任外、尚涉及客運公司應負擔之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下論述之。